2020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连同2020年四季度(或12月份)的应纳税款一并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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