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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加班费,想必就有很多人来了兴趣。

尤其是企业,要是能让员工多加班少拿加班费就更好了。

于是就有企业想出了一招:在劳动合同上写明固定的加班费。

这样不管加班多久,加班费都是固定的。

但这样真的好吗,就一点风险也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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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固定加班费也不行?

我们曾经调研过这么一起案子:

上海一家超市11年的时候招了名收银员,后来因为业务熟练的原因,超市与这名员工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至18年11月30日截止。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津贴绩效组成。

同时,还约定了加班工资及各类休假工资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这名员工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每月工资为3823元,做五休二,实际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0:00至20:30,中间有2个小时的吃饭时间。

17年10月1日,超市对员工的工资结构进行调整,降低基础工资并固定加班费634元,并于12月份向其出示了10月至12月的工资支付明细表。

同时让员工在工资明细表上签字,员工也已签字确认。

但员工认为公司调整薪资结构的做法不合理,于是就提起了仲裁。

要求将每天10:00至10:30的开市准备工作也认作工作时间,要求支付16年1月1日至17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费25,805.25元。

而公司则主张该时段不作为工作时间,这属于工作前的准备,员工没有在10点到也没有扣工资。

另表示发放的工资已有固定加班费,员工17年10、11月份的工资就是这么计算的,员工已经默认公司的工资构成,不该再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员工提交的工作照片中的时间、商场上班时间等证据可证明每日工作时间都超过8小时

同时每个工作日10:00到10:30为开市做准备,是公司行使管理权决定的,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是要纳入工作时间的范畴。

公司的《工资支付明细单》虽表明17年10月到12月的工资发放中已包含固定加班费。

但没证据证明已事先和员工意见达成一致,员工在工资单签字的行为并不等于认可公司调整的工资构成。

所以,公司应支付年1月1日至17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费25,805.25元。

注意: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实际问题需具体分析。

实操建议

要知道,加班费不是说给就给的!

想要避免支付加班费或想少给加班费,你还可以尝试一下这几种方法:

1 设定加班审批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下,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每日工作时长

针对加班设定加班审批制度,以免员工因自身原因延长工作时间,被认定为属于加班,需要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2 采用合理方式规避员工存在加班情形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的组成部分,对员工固定的加班时长给予固定加班费。

(例:若公司上班时间为做六休一,员工每周周六固定上班,可将每周六固定加班的薪资事先计算,员工工资结构=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绩效工资+全勤奖。

然后在核算实际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时,可以主张将已支付的固定加班费部分扣除,减少公司的成本支出。)

3 注意留存档案,保存文本

劳动仲裁与司法诉讼中重视证据。

公司对于在职的员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明细、考勤、请假明细等档案应注意留存,同时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也要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这些方法都是需要提前设计并规划好的,而不是等到出现问题才去规避。

就像案例中提到的一样,你是想好了规避方案,但是员工不认可,这个时候该给加班费还是得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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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