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的陈先生经营着一家窗帘商铺,除了安装窗帘,还顺带制作铝合金门窗,虽然生意不算红火,但也能勉强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不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陈先生在家中休息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谁曾想,在家里亲戚帮忙料理了后事没多久,陈先生的钢化玻璃供应商某钢化厂老板赵先生便要债上门。原来这笔债务是陈先生生前从赵先生处采购钢化玻璃的尚未结清货款。在要债无果后,赵先生只能将陈先生的妻子和儿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偿还陈先生生前欠下的货款。

赵先生原本以为,即使陈先生去世了,但他的妻子和孩子还在,自己能如愿拿到陈先生拖欠的货款。可没想到,在开庭当日,陈先生的妻儿均表示放弃继承陈先生生前的财产,这就意味着放弃继承权也就可以不偿还债务。那么,陈先生的妻子和孩子均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用偿还债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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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认为: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笔债务,是陈先生从前从赵先生处采购钢化玻璃的尚未结清货款,而钢化玻璃是窗帘店的其中一项业务,窗帘店的收入又用于一家三口的日常开销,这笔债务属于陈先生夫妻的共同债务范畴。

第二,我国的继承制度是“限定继承”,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继承人所得遗产的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对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予限制。因此所谓“父债子偿”是有限制条件的,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那么就无需对父母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夫妻关系则不同,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权利,其针对的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或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本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所有债务。陈先生的儿子只要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用偿还陈先生的债务,而陈先生妻子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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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所有债务,所以,即使陈先生的妻子放弃继承陈先生的财产,也不能不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赵先生有权要求陈先生的妻子在陈先生死后还清此债务。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不是所有的债务在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用偿还,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夫债妻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