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恶劣,隐蔽手段多种多样,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公众,检察机关和法律机构已将““碰瓷”非法犯罪定为打击犯罪的重点之一。

人民法院将正确贯彻和执行《指导意见》,依法严厉惩治“碰瓷”罪,为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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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依法严惩“碰瓷”罪。 “碰瓷”罪本质上是恶劣的,危害是严重的,人们对此深恶痛绝。一般而言,在这类罪行中应体现出严惩的精神。不同的“碰瓷”方法在其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方面有所不同。根据法律,他们可能犯下欺诈,保险欺诈,虚假诉讼,敲诈,抢劫,盗窃,抢夺和交通肇事的行为。
二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碰瓷”行为的不同特点,应综合考虑肇事者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有害后果以及肇事者在案中的作用,体现区别对待,宽大从严。至于“碰瓷”犯罪集团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骨干组成部分,应反复“碰瓷”犯罪者,尤其是经过反复指导仍未改正的人,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后果严重的人。依法严厉惩处重点镇压。有自首,立功,供认,认罪,处罚等情况的,要依法从宽处理。要注意区分“碰瓷”罪行与普通民事纠纷和行政违法案件之间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并严格公正地对待。
三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结合案件审判,通过直播、电视节目,集中报道“碰瓷”典型案件等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预警和公告作用。增强人们对“碰瓷”的认识,具有犯罪能力,善于在遭遇“车祸”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应对此种情况,检察院和法院联手

一是加强案件立案监督,依法严惩。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厉惩治通过“碰瓷”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共同努力,及时批准逮捕和起诉。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准确把握法律界限。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方面坚持宽大和严格的刑事政策。对于使用“碰瓷”的案件,他们要严格把握犯罪与非犯罪,犯罪与该犯罪的标准,并坚持依法惩处。

第四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各地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治与宽恕有罪认罪相处,在处理各类“碰瓷”犯罪中宽严相待,并充分考虑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等因素,并依法提出从严或从宽的量刑建议,以使处罚与犯罪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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