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规定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的量刑范围有若干的,处以该法律的下一个量刑范围,判处刑罚。
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的情况:第一,有两个以上的减轻处罚情形或免除情形,是否可以突破法定刑罚范围的下一个量刑范围,即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第二个问题是这种情况是否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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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可以。

当被告人的刑罚在法定刑罚的下一个刑罚范围内仍然太重,但免除处罚太轻时,人民法院可以在合法刑罚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判刑,但不得超过初审法院职权范围,无需逐级提交最高法院批准。

一、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任和刑罚相统一的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该原则对法官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规定的量刑情况,准确确定刑罚,防止机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免受不公正的犯罪和处罚,并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调节和指导作用。

二、符合举重明轻的基本原理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法定减轻或免责条件的罪犯,法官有权将其判决免于处罚。为什么不允许法官在接下来的两个量刑范围内减少判决,并加重刑罚?这种观点显然与举重明轻原理并不一致,当然这是不公正的。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据信各级地方法院都有权在法定刑罚范围的下一个刑罚范围内免除惩罚或处以刑罚,而无需逐级举报以进行核实,也不必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处以刑罚。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必须逐级报告。这种做法不符合程序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并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符合我国刑法立法的基本宗旨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规定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本法规定的量刑范围有若干的,处以该法律的下一个量刑范围,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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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我国刑法理论相一致的一般观点
如果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只能下一格处罚。但是,如果是“减轻或减免处罚”的情况,或者被告有两个以上的减轻处罚情节,则不需要此限制。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虽然罪犯没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他们可以也将被判低于法定刑。本条款是对没有法定缓解情况的特殊情况的特殊授权,以实现相应的犯罪,责任和惩罚原则。同时,为了维护法定犯罪和惩罚的原则并防止滥用职权,它规定了逐步报告程序。本款明确规定,特殊情况下适用低于法定刑罚的刑罚并适用逐步核查程序的适用条件是,罪犯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包括没有任何法定减轻情节并且不具有在法定刑以下多档判处刑罚的法定情节两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