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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分别以积极实施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承担返还抽逃资金本息的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以只担任挂名董事、未参加决策或履行职务行为等理由所作抗辩均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00号、(2018)最高法民终913号案件

案情简介

庞青年是青年汽车集团的创始人,2010年携青年汽车集团与石嘴山市政府合作汽车生产项目。

注:庞青年是汽车行业知名人物,最著名的事件是加水就能开的“水氢发动机”。

双方于2010年12月成立合作载体国马科技公司,注册资本为1.66亿元,股东为A、B、C、D四家公司,A、B、C三家公司是青年汽车集团下属公司,D公司是石嘴山市政府下属公司,各方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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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马科技公司的人员安排上,董事共9人,A、B、C三家公司委派6人,D公司委派3人。庞青年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在庞青年等董事的具体决策和直接实施下,A、B、C三家公司缴纳第一期出资款4824.44万元后,即从国马科技公司账户将4900万元转入C公司账户。A、B、C三家公司缴纳第二期出资6795.56万元后,即从国马科技公司账户将6800万元转入A公司账户。

D公司发现A、B、C三家公司的猫腻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B、C三家公司共同向国马科技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款1.162亿元及利息,并请求三家公司委派的庞青年等6名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主张

D公司主张,A、B、C三家公司委派的6名董事应承担责任:(1)庞青年作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国马科技公司资金被抽逃与其有关。(2)国马科技公司资金被转出系另2名董事签字或指令他人签字。(3)另3名董事明知国马科技公司资金被抽逃而不制止和监督,存在过错,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

A、B、C三家公司及委派的6名董事主张,6名董事无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故意,未实施侵犯公司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其中3名董事只是挂名董事,不参与国马科技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了解公司的资金收支情况,参加的国马科技公司董事会会议是正常履职并不涉及抽逃资金问题。

法院裁判

法院最终认定A、B、C三家公司互相配合完成了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当共同向国马科技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款及利息。

对于庞青年等6名董事,3名董事系抽逃国马科技公司资金的具体决策和直接实施者;3名董事身为国马科技公司董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国马科技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述6名董事分别以积极实施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协助股东抽逃出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返还抽逃资金本息的连带责任。

6名董事各自以只担任挂名董事、未参加决策或履行职务行为等理由所作抗辩均不成立。

律师建议

1. 董事是高风险职业,担任董事要慎重,即使是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董事,也存在承担“飞来横祸”般责任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意味着董事如果对某些事项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就股东抽逃出资而言,并非只有以积极方式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如直接协助扣划款项)的董事才需担责,董事不作为(不管不问)也存在担责风险。

2. 就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言,董事也同样存在上述风险。

3. 公司董事可通过投保董事责任保险的方式,转移承担责任的风险。但是需要关注董事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一般不包括董事的故意违法行为。例如,瑞幸咖啡此前为公司高管投保了董事责任险,在近期发生的财务造假事件中,公司高管能否通过董事责任险免责,成为目前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同类案例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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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巍,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投融资、房地产、矿产等。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著《民法典适用指南与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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