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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变成线上借款。

但线上借款却存在一个风险:没有借条,债务人抵赖不认账。

也许有人会疑惑,难道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记录不能作为证据吗?

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不同的情况下其证明力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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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借款要钱难?

对于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用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前两年,小李因为公司项目周转问题,前前后后向好友小王借了十万元。

因为是双方当时是采用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没有订立相应的借条和借款收据

后来,小王多次向其询问还款期限,但小李却一直找借口拖延。

直到19年4月时,小王再一次吃了闭门羹。

最终决定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十万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及相关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小李不承认是其通过线上借款的方式向小王借了十万元,想要抵赖。

但随后,小王便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

小李的支付宝进行了实名认证,绑定的手机号是其本人,并确认转账的账户真实姓名确实为小李本人,还演示用微信搜索小李的手机号,显示的微信转账账户也确实为小李。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王的证据充足。

既有支付宝好友信息截屏、支付宝账单截屏、微信账单截屏等书面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最终认定双方借款事实成立。

判决小李返还原告小王借款本金十万元。

但因为双方当时并未约定利息,所以小王原先的主张无法采纳,但可以要求小李支付公告期满之后的逾期利息。

若小李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规定,将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注意: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实际问题需具体分析

实操建议

看完上述案例,是不是就觉得只要是线上借款就能成功要回你的钱。

事情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线上借款想要拿回钱,还是得注意这些事:

1. 证明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是当事人

支付宝通过实名认证即可轻松验证,但微信账号一般通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没进行实名认证,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 证明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的真实性

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的标准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

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仅展示对自己有利的片段。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起诉前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3.电子证据要辅助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这样方便相互印证。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要做好内容备注(如:借款),对方未还款时应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现行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为3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要时不时进行催款,不要等3年过去了再来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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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