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 APP”在我国的广泛使用,诸如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之类的服务得到了迅速发展,给公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它们也引起了诸如个人信息泄漏之类的一般问题,从而产生了大量违法行为。行为甚至恶性犯罪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主要顽固疾病。
多年来,司法机关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处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证据标准和刑法的适度原则自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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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快,个人信息的内涵和扩展越来越广泛,使用价值不断提高,个人信息的公共和社会属性倍增,而且保护起来更加困难。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系统。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将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实质性的法律支持。但是,还需要其他支持性的法律改进和全面的社会治理来确保共同保护。建议加快全面协调以增加保护。
首先,我们必须加快立法的完善,建立健全的制度墙。
立法应加快系统的提供,并在个人信息安全领域迅速制定系统法律,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以阐明行政监管,举证责任,法律责任,管辖权和保护对象。必须平衡信息技术发展对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合法需求,增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继续对扩大刑法持谨慎态度,保持刑法的适度性,注重优化行政监督方式,注重民事方式的作用,实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融合。

传播教育并加强预防措施。
有必要加强对公众个人信息保护的日常宣传教育,鼓励网站,APP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预警宣传,特别是教育培训,金融投资,就业招聘,网上购物,社交等。聊天和其他行业和方案作为目标。让公众不要随意授权个人信息,也不要随意获取,使用或交易他人的个人信息。
例如,对于指纹,虹膜,面部和语音等生物特征信息,监管行业不允许随意使用APP,并且建议个人不要随意授权它。
第三,必须协调保护措施,编织密集的保护网。
绳子多不一定能钓到鱼,但是。按照一定规则织造的网可以。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协调行政监督,司法制裁,行业自律和国际合作以发挥作用。有必要积极构建一种机制,以共享侵犯个人信息的线索,并以三维方式发挥每个主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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