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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新媒体女性 文 / 阿虫

近日,江西上饶男子揭某发布的寻妻视频引发争议。此前他自称,妻子吴某某离家出走近9个月了无音讯,两人结婚12年,留下3女1子,大的8岁,小的2岁。因证件信息显示,揭某今年42岁,吴某某今年25岁,网友担忧吴某某在这段非比寻常的婚姻中或非自愿,并质疑揭某与吴某某初次发生性关系时,吴某某是否已年满14周岁,否则根据刑法,无论吴某某自愿与否,揭某都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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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潇湘晨报记者前往调查,广信区铁山乡派出所回复称,警方通过查阅揭某小孩的户口发现,2011年,吴某某生第一个孩子时年仅16岁,但目前无从得知两人何时发生了性关系。当日,揭某再次回应,称与其妻发生性关系时吴某某已满18岁,且二人在吴某某18岁之后才同居。目前,警方已立案调查,但并未透露案由及其他具体情况。

上饶女子失联案再次将性同意年龄制度、女童早婚等社会议题带回人们视野。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二审稿拟规定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适用更重刑罚、监护收养等人员性侵犯罪将被究责、猥亵儿童将视情况适用更重刑罚等。

二审稿相关法条规定如下(源自中国妇女报):

  • 草案二审稿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草案二审稿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草案二审稿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就目前二审稿来看,我国性同意年龄制度得到完善,一般情形下,性同意年龄仍为14周岁,但“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被明确划为“严重情形”处重刑;与14-16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的“特殊职责人员”将被究责,处刑低于一般强奸犯罪;性侵男童仍被归于猥亵罪范畴,尽管猥亵儿童罪量刑已较之前更为明确,但处刑低于奸淫幼女罪。

北京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曾在一审稿中建议,将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扩大至一般主体,让男性也纳入保护范围,保持性侵害立法的统一性。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则在今年两会前夕,提出完善“年龄相近豁免”制度,即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的年龄相近的行为人,在双方自愿的前提条件下,适度降低性同意年龄标准。

今年5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议案,建议将我国性同意年龄由14周岁提高至16周岁,这也是此前“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引爆舆论以来大众的普遍呼声。

性同意年龄的划分,决定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保障力度,不仅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成熟程度,更要考虑ta们的心智成熟程度——是否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形成正常的性情感和性意志。如果这道线划得太低,很可能会让未成年人沦为年长者性剥削的对象却求助无门。

目前,世界各国对性同意年龄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我国确立14周岁为性同意年龄,在世界范围内属相对较低的水平。

在英国,不满16周岁的人没有完全的性同意权利;在美国,各州的规定不一样,但一般认为16-18岁以下的女性没有完全的性同意权利;在泰国,最初的性同意年龄为13岁,1987年提高到15岁,1996年以性交易为目的的同意年龄更提高到18岁。

今年4月29日,韩国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法司委)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Telegram “N号房”事件防治法》,其中包括《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的特例法修订案》《刑法修正案》等。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中将未成年性自主决定权从13周岁提高到16周岁,扩大了保护范围。即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均视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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