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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10月10日上午,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郭魏、宋萍等2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南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郭魏(右1)、南宁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宋萍(右2)、南宁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韦远(左1)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赵丽利用其担任大新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农伟、胡显强等七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专职司机或本人直接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44.567052万元。赵丽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835.742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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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赵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郭魏进行法庭教育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赵丽的行为性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充分阐述和论证,并通过释法说理,进行了引人深思的法庭教育。

公诉人指出,本案的被告人赵丽,曾是广西培养的优秀壮族女干部,但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赵丽却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对身边工作人员的约束,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没有坚守初心,反而放弃原则,逾越底线,踩了红线,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当作交易的筹码,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给国家和家庭均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从曾经有为的干部,到今天庭上的被告人,赵丽大起大落的人生,令人痛惜。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更应以案为鉴,自警自省:

一是要自觉加强政治修养和党性锻炼,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坚守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是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及时提醒、纠正他们的错误言行,做到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让“身边人”成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坚定支持者。

三是要健全完善制度设计,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制度刚性约束,促使党政一把手履职尽责、造福一方。

被告人赵丽当庭认罪、悔罪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赵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自治区、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家属现场参加旁听。各县(区)党委、开发区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各县(区)纪委书记,市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直各企业纪委书记共220多人通过视频连线参加旁听。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