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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要坐牢。日前,江阴市法院对朱某某为首的11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判决,首犯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等11人于今年4月至6月长江流域禁捕期间,使用刀鱼网、三指网、四指网等禁用工具,在江阴市申港街道新沟闸北侧、江阴市韭菜港长江水域,采用时分时合、分工合作的形式非法从事捕捞。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参与14次,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131公斤。而早在2020年1月,朱某某就因醉酒后驾驶被江阴市公安局查获,从事非法捕捞活动时,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另查明,被告人到案后,朱某某主动缴纳2000元生态修复费用、扣押在案,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书面承诺以取保候审金作为生态修复费用,在案件生效后用于修复长江水域生态环境,费用在1000元至50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等11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某等3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最终,主犯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3000元。其他10名被告人中,8人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五个月不等,2人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和2000元。扣押在案的捕捞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江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禁捕工作全面展开的背景下,此次审判将审判职能和普法宣传有机结合,由江阴市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在申港街道江南花园社区采用巡回审判的形式进行,重在起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共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渔政执法队员、渔民代表、护渔员、港口企业职工代表等70余人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