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历史上的七国时代,具有其独特的政治体制。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机构有两个,分别是贤人会议和封君法庭。不仅如此,宗教内部的全体会议也十分重要,代表着用民主形式去解决教会内部的部分争端。英国当时的政治体制和形态,贤人会议、封君法庭以及教会系统受到王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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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王权的经济实力,由国王的财力来体现,而最直观的了解国王财力的多少,便是国王的遗嘱。英格兰七国时代王权的形成,受到贤人会议、封君法庭、教会系统等机构的制约,同时也受到其推崇。

一、英国中世纪独特的政治体制——七大非正式联盟

学术界相比较于英国中世纪早期的历史,反而更加注重中世纪晚期的历史,而盎格兽-撒克逊则代表了英国中世纪早期的历史。

关于盎格鲁-撒克逊史的研究其实并不多,反而吸引国内外学者眼球的,是整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或是西萨克逊王国统一其他国家之后的时期,而盎格鲁-撒克逊早期——七国时代,几乎没有受到关注。对于王权的看法与研究少之又少,学者们更多的关注点在于这一时期的其他主题,因此王权的研究意义重大。

七国是指5-9世纪盎格鲁-撒克逊部落中所结成的七大非正式联盟。在这一时期,诺曼征服前盎格鲁-撒克逊人,从而为国家的形成打下了基础,各个王国不同的管理方式在这一进程后,是七国联盟建立的起源,也为王权的兴起做出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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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世纪英国的二元体制,在这个时期已逐渐形成。其中,作为世俗统治阶级对国家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贤人会议和封君法庭是其中较为代表性的,在处理国家内部事务时,进行各个部门的协商表决,来达到决策的目的;同时,在教会内部,早期的宗教大会,通过这一集体的形式来解决教会内部的某些争端。

而贤人会议、封君法庭、教会系统等管理机构,与国王的权力始终有着紧密联系。并且国王的财力也决定的国王权力的大小的行使权力的效率,代表着国王最真实的政治处境,是维护的行使王权的基础。

国王遗嘱可以最直观的了解国王财力的大小,也说明了七国时期王权建立与维护的方式与根本。七国时代的英格兰,每个国王都面临着极大的压力,不断要面对各个国王之间的勾心斗角、相互征讨,也要不时的抵御外族的进攻,其中包括8--9世纪开始的来自于丹麦人入侵。

作为旧时每个部落联盟的首领,他们在享受和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时,又会受到管理机构的相互制约,这一体系逐渐形成了后国王权利制衡机制的雏形。

二、代表贵族政治的集会——贤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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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人会议在7一11世纪,一直是七国时代重要政治机构,甚至包括整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贤人会议的职责就是为国王出谋划策,就像中国古代的谋士群体,这个集会隶属于统治阶级,由神职人员和世俗贵族组成。

虽然现任议会的行使方式较为民主,类似于古代日耳曼民众大会,但是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国王权力的演变,这个机构变得日益贵族化、片面化。

同时贤人会议还存在一个日益凸显的问题,就是七国时代国家政体的局限性。七国时代较为混乱,七国之间分界线较为模糊,权力交叉错乱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了贤人会议还存在诸多待解决的问题。

贤人会议具有王位继承和案件裁决等至高的权利,通过贤人会议宣布国王的新人选,与王位有关的事物都必须通过贤人会议来决定;贤人会议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现代的国家最高法庭,郡法庭无权裁定的案件,尤其是关于政府官员的案件,都需要上交至贤人会议审判。

除此之外,贤人会议的权利范围还包括立法、税收、向大土地所有者摊派兵役义务、监督国王和教会的铸币权等重要政务。

在国王行使权力时,由于承袭日耳曼习俗,贤人会议和国王的想法总会有冲突的地方,这个时候,国王必须听从会议成员共同决定的提议,国王的意见也需要会议参与者们的同意。但是,这种情况只能说明贤人会议对国王行使权力有一部分的制约作用,并没完全达到可以限制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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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王位继承问题,贤人会议对国王的财产数量和财产的使用同样具有监督和限制作用,也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中世纪英格兰国王包括贵族阶级的收入来源大部分都来自于土地,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就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土地进行管理,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因此通过购买或没收等方式,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大,甚至侵犯了国王的利益,影响了国王拥有土地的经济收入。各方势力明争暗斗,不仅国王利益受到影响,连王权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所以贤人会议对王权进行一定的保护。如果议会不批准,国王的土地财产不得受到侵害,否则宪人会议有权为国王的财产进行修复,并对损失进行赔偿。正因为如此,贤人会议间接地对国王的财产进行监管和保护,也限制了国王对王室财产过度的赏赐与馈赠。

但是贤人会议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与后来出现的代议制度不完全相同,贤人会议缺乏固定的程序和开会时间,也没有固定的会议地点,甚至连召集都需要国王下令,未得到国王允许进行集会,将会背负叛国的罪名。

三、封君法庭与巡回法庭对王权及国家机构建立的重要性

在七国时代,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律法机构——封君法庭,封君法庭执行国王的指令,也可对案件进行审判,封君法庭和贤人会议的召开方式相似,都是由国王发布召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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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时行使国家权利时,会有一个较小范围、较少人数的微型封君法庭,进行连续性的会议,而会议的组成人员,通常都是由重要官员和王室成员共同组成。

除了国王拥有召开会议的权利,封建地主阶级同样如此,国王授予其可以在自己的领地召开封君法庭。总而言之,封君法庭是封建法庭的另一种形式,他的存在保证了领导阶级决策的实施。国王给予封建地主召开封君法庭的权利,反过来封建阶级就要参与到国王召开的大型封君法庭会议中来,因为国王的提议必要获得一定数量法庭成员的同意才可生效。

不难发现,不论是封建阶级召开的小型封君法庭会议,还是国王召开的国家级会议,都是需要一部分参会者的同意。

七国时代,国王作为等级最高的封君主持最高级别的封君法庭,然而,根据"共同同意"和"集体裁决"的原则,无论何种级别的封君法庭,法庭的裁决并不能完全被封君所左右,即使这位封君是国王。

四、决定王权与贤人会议、封君法庭以及教会组织的关系的因素——国王的财力

在七国时代,贤人会议、封君法庭是国家两大基本的政治构成。为了更加具体地表现等国家机构在当时的地位与影响,因此将国王的财力情况,也就是国王的遗嘱中去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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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时代战乱不止,因此国家对于战争的经费开支从未削减,除了七国之间互相争战,还要抵御外族的入侵。正是通过七国时代王权的制约,国家机构与王权相互牵制以及国王的财务管理等等,才有了后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不仅存在于国王和议会中,也存在于国王与贵族、国王与平民、贵族与平民之间的方方面面,从而使权力没有集中到某一个人或者某个机构之中。

除了贤人会议、封君法庭,在教会系统中,国王在接受基督教时,也必须经过平民的同意,虽然这种同意可能仅仅停留在语言表达上。同时,教会内部也存在一系列的争端,但是这些争端往往会由教会内部的会议去解决,且教会解决问题的流程与国家议会并无关联。

有时候为了展示教会的公正与权威,会请国王一同出席教会,但是国王对教会内部事务却并没有多少话语权,仅仅享有"间接"任免权。王权在贤人会议、封君法庭和教会系统中的这种状况,在国王的财产遗嘱中也得到了旁证。

总之,王权在七国时代中伴随着世俗和教会兴起,但在兴起的过程中受到诸多制约,难以朝着极权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英国议会政治史》

《英吉利教会史》

《英国国王的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