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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很多有关联的企业普遍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

指员工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提供劳动,但却分不清和哪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不明确,难道就不管了吗?

企业放任自由的态度,无疑是在自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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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也存在风险?

15年,老陈进入福来驾校担任教练员,但因为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

工作2年后,老陈与鸿运驾校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2年,也是担任教练员的岗位。

期间工资都是以私人走账的形式发放,工作地点也一直都没有变动。

老陈签完合同后才发现,这两家驾校的法人是同一人,经营管理人员还是过去那些人。

后来福来驾校经营出现问题,就要求所有的教练员上交钥匙,老陈也因此不再继续出勤,双方也未办理离职手续。

因为驾校迟迟没有发放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于是老陈就申请了劳动仲裁。

要求福来驾校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劳动仲裁委判决后,支持了老陈的全部要求。

但福来驾校方面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满意,于是就起诉至法院。

主张与老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用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认为老陈系自己离职后自己入职鸿运驾校,双方不存在违法解除。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

老陈在15年入职后,就与福来驾校建立了劳动关系。

虽然后来老陈和鸿运驾校签了劳动合同,但两家是同一法人和同一批人经营,这就存在混同用工的现象,也是就同一用工主体。

另外,老陈的岗位也没发生变动,可以认为一直是持续用工的状态。

因为双方都认可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证明解除原因,因此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

最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后,最终还是判决福来驾校赔付老陈离职前的工资6320元,以及老陈在2家驾校工作年限合计对应的经济补偿金25280元。

而15年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为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所以不支持。

注意:以上驾校名称均为化名,案例仅供参考,实际问题需具体分析。

如何认定混同用工?

混同用工在实际用工当中极为常见,处理不当,就有可能面临劳动纠纷。

面对未知风险,企业如何认定自身是否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呢?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间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高管是否存在混同。

比如出资人是同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人,甚至一个人同时担任了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层是同一拨人等等。

如果是上述情形,则有可能会认定在这几家公司之间在人员上存在混同。

2 企业在行政、人事和财务管理以及经营范围方面是否存在重叠。

有人、财、物方面存在重叠的,可能会认定这些公司的员工们为混同用工的状态。

3 企业间的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址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4 员工是否同时或交替为企业提供劳动,或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是否同时或交替接受企业的用工管理。

5 企业间是否轮流或者交替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

实践中,有的员工与A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到期后A公司不再续签,由B公司发放工资,签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这些情形也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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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建议

在上述案例中,因为两家驾校在法人、实际管理人员方面存在一致的情况,因而被认定为混同用工。

面对这种潜在的风险,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1 关联公司之间要区分财务及资金,例如对公司的账簿、公司出纳人员做区分,形成各自公司的财务体系。

若是有资金往来,可以通过协议或合同确定经济往来的性质。

2关联的各个公司之间形成各自的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

3 各公司要对本公司的公章及其他印章和文件分别管理,避免混淆。

4 关联公司之间的注册地址以及实际办公地址最好在不同场所。

5 如果已出现混同情况,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先补签劳动合同,一般在混同用工的认定中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为准,其次就是看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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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