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瘦马文史

导语

因为农耕文明的本质限制,中国古代宗教的发展,一直没能像西方一样,形成有体系的,能够与世俗皇权相抗衡的宗教组织,除了远古的夏商时期,从西周开始,在中国有记载的历史之中,大多数时候宗教信仰都是作为民间一种心灵寄托而存在。

在这过程之中,魏晋南北朝时期僧官制度的建立,对于缓和宗教神权与世俗皇权的关系,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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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汉佛教传入,传统散漫的宗教体系被打破,僧道群体逐渐演变为影响较大的社会团体,推动了古代王朝僧官制度的产生

唐代诗人杜牧在《江南春》之中写道: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

可见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的影响之广,反过来也可以见证当时僧官制度的建立,对社会制度的完善与影响。

事实上,中国古代僧官制度的建立,与佛教在中国的广为传播是有着重要的渊源的。两汉之前,中国本土虽然也有道教等宗教,但其组织形式,传道方式,都比较散漫,没有形成统一的,具有像现代意义上宗教的理论体系和组织架构。

但随着东汉以后佛教传入中国,其组织形式和宗教的原始架构,也随着佛教理论一起传入中国,对于本土和其他外来宗教的发展,都起到了引领作用。

而汉朝以后长达百年的战乱,又使得百姓民不聊生,很多人在艰难求生的同时,不得不把希望寄托在宗教信仰之中,由此佛教得以在中国广为传播。

但佛教与道教不同,从宗教哲学的意义上来讲,道家追求的是自身的"超脱",是个人的,单独的宗教行为。但佛教讲究的是"普度众生",是集体性的,带有救赎性质的宗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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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相对比之下,不难看出,佛教这种组织架构,对于世俗王权的统治来说,是不利的。封建时代的统治者,希望百姓是单独的个体,而不希望他们聚成一堆,有相同的理念和追求。

《晋书·姚兴载记》中说:

"兴既托意于佛道,公卿已下莫不钦附,沙门自远而至者五千余人。起浮图于永贵里,立波若台于中宫。沙门坐禅者恒有千数。州郡化之,事佛者十室而九矣。"

所以说,为了稳固世俗政权的统治能力,通过政府的行为介入宗教的管理与引导,也就成了必然的选择,而两晋时期的僧官制度,正是这一政府行为的具体表现。

二、南北朝是僧官制的完善时期,世俗政权与宗教清规戒律的结合,对当时大量的僧众群体起到了良好的约束作用

若说宗教的管理制度,显然古代中国的僧官制度,既非独创,也不是集大成者。不管是西方中世界政教合一之下的大主教,教皇等严格的宗教制度,还是佛教诞生的本土印度宗教制度的完善,都远非中国古代僧官制度所能比拟。

这其中最大的原因自然是中国历史上宗教的影响毕竟有限,不如古代西方和印度宗教对社会的影响之深,之广。

而这一特点反在僧官制度上,其实就表现为宗教对于世俗政权的依附作用,以及古代中央政府对僧官权利的严格限制。

成书于南北朝时期的《高僧传》之中记载:

“大法东迁,于今为盛;僧尼已多,应须纲领;国授远规,以济颓废……德芳暮齿,可为国内僧主……即为悦众;法钦、慧斌共掌僧录,给车舆吏力;资侍中秩,传诏羊车各二人,迁等并有厚给。”

中央政府对于僧官权利的限制,首先表现在对于僧官数量的限制,从上面这段文字可以看出,作为中央政府的最高僧官权利机构,其有官职的僧官,总共也只有两人。在这种程度之下,僧官对世俗权力的渗透和介入,毕竟有限,根本没有动摇世俗政权的基础。

同时,只有两人为官,也是官,代表着政府对于宗教的管理和宗教对于世俗政权的依附,直白一点说,就是确定世俗政权为主,宗教体为辅的主从关系。

另一方面,中央僧官虽少,但又在政府的支持下,对于全国广泛的僧众具备有力的管理能力。

《隋书·百官志》中有载:

“北齐置昭玄寺,掌诸佛教,置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亦置功曹主薄员,以掌诸州郡县沙门曹。”

也就是说,政府通过以世俗政权支持的方式,仿照地方政府,建立了全国性的宗教管理机构,又通过这样的管理机构来介入宗教教众的管理之中。

在中央政府的范围内限制僧官的数量与权力,又在地方上通过提高中央僧官的名誉地位,支持中央僧官对全国范围内的僧众施行有效管理。这样一来,处于宗教体系最高位置的中央僧官,本身没有强大的势力,必须依靠世俗政府的支持,才能管理全国教中。

而西方的宗教组织,虽然可能拥有大量财产与信众,但因为没有自身统一的领导,所以力量单薄,无法威胁到世俗政权的统治。

如此,中国古代强支弱干的僧官制度正式建立,并逐渐成为以后王朝宗教管理制度的模板,被继承并发展了下去。

三、僧官制度的确立,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增加中央政府统治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其影响和意义上来看,产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僧官制度,对于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不断,门阀并起,作为当时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源的土地,大量集中在门阀士族手中,普通百姓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又无法跟实力强大的门阀抗衡,这时候宗教作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社会组织,成为很多百姓投靠的势力。

也就是说,大量百姓借着佛教的能力,与门阀士族们相抗衡。他们将土地纳献给寺庙,然后从国家编户齐名的自耕农,变为寺庙的附庸,以逃避税收和世家门阀的压迫。换句话说,这个时候的寺庙其实是弱小的百姓们,借着宗教的名义汇聚力量,以与皇权和门阀抗衡的一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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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之中,这对于保障底层百姓的利益,保护国家基层的生命力,自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随着天下重归一统,土地大量集中的寺庙之中,就使得寺庙在本质上其实变成了跟门阀一样的势力,自然是不利于国家政策的推行,和财政的收入的。

这个时候,庞大的宗教势力就成为了国家统一的障碍,而南北朝时期中央僧官制度的确立,无疑为这种现象埋下了一个伏笔,即当中央政府力量强大的时候,可以通过僧官的管理,有效加强国家的统治。

《魏书·释老志》记载:

"比丘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经历年岁;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若为三宝巡民教经者,在外赍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后听行;违者加罪。"

这段话就是说,在国家趋向统一,中央政府力量加强的时候,官府可以通过僧官制度,限制普通百姓为了避税投靠寺庙,以控制宗教势力的恶性膨胀,同时保障国家人口数量。毕竟在封建时代,只有交税的人口,才是国家层面的"民"。

另一方面,僧官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僧人的行为,限制他们的权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佛教追求的是"出家",即与世俗社会摆脱联系,既然摆脱联系,那么世俗社会的法律,自然管不到他们的身上。宗教本身的清规戒律,毕竟没有法律效力,这样就使得一部分恶人以宗教为掩护,逃避法律的制裁。

而僧官制度的建立,则有效的避免了这一点,通过对于僧官的控制,政府能够以宗教的形式,对于试图以寺庙藏身的恶人予以惩戒,即将对僧人的执法权,转移一部分到僧官的手中,而国家又掌控僧官的任命,从而实现对僧人在律法层面上的管理。

结语

综上,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古代僧官制度的初步建立,与该时期社会动乱,以佛教为代表的宗教成为当时底层百姓的心灵寄托,从而迅速发展,成为影响社会运行的一个重要势力,有着因果联系。

僧官制度建立以后,在中国本土文化的影响之下,逐渐形成宗教对于世俗政权的依附关系,确定了符合农耕文明发展道路的世俗为主,僧官为辅的宗教结构,对于稳定社会的秩序,保障封建时代底层民众的自保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任何制度的发展和产生,都跟当时的社会背景离不开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期僧官制度的建立,正体现了这一点。正是因为当时建立了着眼于未来,发力于当下的僧官制度,才保证了中国传统的宗教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高僧传》

《三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