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皇帝作为最为核心的国家机器在整个王朝中是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明朝诛杀胡惟庸后再也不设立宰相君主每天处理的政务是十分繁杂的,这种繁杂的政务不可能让皇帝一个人处理就需要分权出来进行处理。内阁的出现解决了这种问题,即使是皇帝不上朝也能够保证国家机构稳定的运行,于是不亲政的皇帝的素质普遍都是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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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官员

明代是我国封建帝国皇权最为集中的一个朝代,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到了皇帝一人身上,所以皇上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影响到王朝的是否衰败。繁忙的政务不得不分出权力进行处理,为了使各个机构相互制衡皇上不得不设立监察官这个机构来制约其他机构权力的延伸。监察官的权力在于制约其他机构目的就是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性。在明代权力不断膨胀的机构有两个第一个是内阁第二个就是宦官,这两个机构是皇权集中带来的产物,监察官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两股势力的膨胀。

监察官的机构是御史台演变而来的都察院,朱元璋担心掌握了监察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掌握了杀生大权,于是乎诛杀胡惟庸后建立了都察院。御史就是监察官拥有了监察权,在明代御史的监察范围不断地扩大所以说御史拥有了监察权力是十分值得警惕的,对于御史的选拔更是要严谨不仅选拔的标准高而且流程也是越发复杂。

《明实录》记载:“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凡政事得失,军民休戚,皆所当言;纠举邪慝,伸理冤抑,皆所当务。”

明代监察官的人选从推荐到了考选这个历史流程,在王朝刚刚建立之初官吏人才十分缺乏就不得不采取推荐这种临时的办法,随着科举制度的兴起通过考试可以做官分配到监察官这种官职。

《明实录》

一、监察官权力的行使

在权力机构中皇权是最为核心的权力,在明代皇权稳定与皇帝个人素质是分不开的,监察官不仅能监察百官还能够制约皇帝,在另一种方面上来看也是能够保证皇帝能够合理的行使权力维护皇权的中心地位。在明代宦官和内阁权力不断膨胀的同时明代皇权的权力结构就会发生破坏,监察官作为制度的保障权力机构就需要遏制内阁或者是宦官权力的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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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宦官

明代的皇帝收天下之权在一人,不存在任何权力之中,所以皇帝权力随意的滥用在明朝前期的时候就已经出现。明太祖等初期的皇帝鼓励直言极谏认为想要治国就需要广通言路,于是乎皇帝与监察官的总体上呈现了一种良性的互动保证了权力机构的稳定。但是自明英宗后皇帝的政治素养不断地下降而且道德品质十分恶劣。皇帝滥用权力阻碍了国家权力机构的正常运转或者是懒政导致了权力被宦官和内阁掌控。监察官在制度保障下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皇权的稳定。

对于皇帝的监察就需要从皇帝的言行举止和决策入手是否符合人们心中认同的开明皇帝,勤政爱民是最为根本的行为和决策方式。监察官往往用谏诤的方式来保证皇帝符合开明形象,谏诤有口头也有书面形式。如果皇帝不听那就集体请愿这是官僚士大夫对于皇帝施压政治的最后一种方式。

明英宗

二、监察对于内阁的效果

在宰相废除之后内阁出现,经过各个皇帝的完善明朝内阁已经能够不需要皇帝从而独立的处理政务这就意味着权力越来越大。内阁权臣权力的扩张就会总揽朝政对于其他官员则是能够掌握了生杀大权,在明朝中后期首辅的权力越来越大了得到了皇帝的信任成为一代的权臣比如说张居正能够权倾朝野,这种内阁权臣的膨胀也在监察官监察权力的制约之内。

张居正

内阁成型之后明代的皇帝已经不亲政了,中央的决策权力也交给了内阁行使,为了防止内阁夺权皇帝监察官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在内阁的决策程序上进行限制。内阁最后的决定需要通过监察机构的确定才可以生效否则实行就是假传圣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阁机构的权力。虽然监察官在约束皇帝上作用是很小但是在约束内阁上却是有了明显的效果。

《明史》记载:凡制敕宜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

虽然监察官对于内阁的权力进行了制约但是对于内阁权臣的权力制约十分有效,内阁权臣是皇帝的私人关系所带来的权力膨胀。但是在神宗时期内阁权臣的权力开始逐渐的下降与此同时宦官权力不断地膨胀。监察官对其弹劾也是不断,大多数的内阁官员或者是宦官都对此十分的忌惮谨言慎行行使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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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结论

监察官的素质并不是一直都是优良的,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也是出现很多的素质低下的监察官。明代中期开始商品经济迅速的发展社会财富则迅速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想要追求更高的生活水平推崇物质上的享受拜金的风气十分的盛行。贪污腐败的风气也出现在了监察官的内部,通过手中的权力来进行贪腐是十分容易的事情。在明代后期因自身俸禄低下的监察官开始通过贪腐的手段来享乐风气逐渐的变化履职的水平不断地降低。

监察官权力的大小来自于皇帝的意愿,监察官本质的目的就是维护皇权于是乎这就是皇权的附庸。监察官在履职的同时利用手中的权力可以弹劾对君主有威胁的权力机构甚至是能够彻底的罢免整个机构,但是当监察官在地方上随意运用手中权力的时候就很有可能对当地的政治产生十分不良的影响。监察官在地方上成为了皇权的代表不仅拥有了监察权还有可能获得行政、军事等各个权力,在明朝中后期以后监察官滥用权力的现象屡见不鲜。

参考文献:

《明实录》

《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