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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入户盗窃案件,被告人肖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肖某散步经过被害人家时,看见被害人家中无人,于是便推门进入,后在被害人家一楼西侧卧室的一小挎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750元,在东北侧卧室抽屉的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次日,被害人发现家中财物被盗,通过调取家中监控发现系熟人作案,后报警。当天,被告人肖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肖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肖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以及有犯罪前科的从重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