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大学毕业生待遇,发工资缴税时减除费用是5000还是35000?很多人参加工作并不是从年初1月就开始的,很多都是从年中某个月才开始参加工作,比如春节后农民工找工作,一般都是在2月或3月。再比如大学生一般都是在7月毕业,参加工作也只能是毕业后。这就出现了发工资时预扣预缴个税时费用减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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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我国个税改革后,从以前的减除费用3500元提升到5000元,很多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另外,个税的也采用预扣预缴的方法,减除费用是可以累积的。比如,1年的减除费用是12*5000=60000元。这种情况如果是在年初1月就参加工作,这个时候每年扣除费用60000元是很好理解的。

但是,如果你是一位大学毕业生,刚刚在7月参加工作,那么单位在给你发工资时扣除费用还是按照7月开始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计算个税吗?

如果按照7月开始计算减除费用,2020年已经过去了一半了,那么全年的个税减除费用只剩下6个月了,也就是说减除费用是30000元。

为了消除大家个税在预扣预缴的疑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一个专门的税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在该公告中明确了对于那些在年中某个月参加工作,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费用减除的计算方法。

公告明确: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该如何理解呢?举个简单的例子。

小张在今年7月大学毕业并参加了工作,单位在7月份为其发放7月份工资,那么单位在计算当期应该预扣预缴小张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的费用是35000元,即7个月*5000元/月=35000元,而不是当月的5000元。

这就为和小张有类似情况的人节省了一笔个税费用。如果小张第一个月的工资不超过35000元,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忽略其他影响个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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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个规定只适用那些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

如果某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

比如,纳税人小张在2020年1月到9月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当然也就没有工资了,但是小张有一笔8000元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如果小张在10月找到了一份工资并领取工资,那么单位在预扣预缴小张个税时按照9个月的减除费用计算,即9*5000=45000元。

接上个例子,如果小张在今年1月在某个单位上班并领取了工资,那么小张在10月重新入职后,扣除费用就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执行,也就是说,小张当月发放工资时累计扣除费用是不能按照9个月计算的。

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只能等到下年度汇算清缴上年度个税时进行调整了。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果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提醒大家记住最后一个时间节点:该规定自2020年7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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