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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银昕

“2016年腾讯就出手过一次,在那之后生意就越来越难做,现在我们已经不帮别人刷量了,只做精细化运营,或者帮别人开发微信小程序。”新媒体技术从业人员邵兵告诉《法人》记者,数年前他就职的公司主营业务是“刷量”,即为有需求的用户提供大量不真实的微信、微博等各种社交账号的点赞数、阅读数、分享数和粉丝数,不过“刷量”业务从2018年开始就“越来越不好干了”。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就腾讯公司诉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微时空”)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微时空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2374万余元。

移动互联网时代来临后,流量成为新媒体传播效果的重要评判指标,不少人受商业利益驱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在流量上造假,诸多“10万+”文章背后的真实阅读量其实惨不忍睹,这早已是行业公开的秘密。

“刷来的流量也是流量啊。”邵兵说,因KPI(关键绩效指标)的硬性考核压力,无论公关公司还是广告主,对“刷量”行为基本持默许态度。

腾讯剑指“刷量公司”

2019年2月15日,因深圳微时空运营的“宝信”平台向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的第三方运营者以及微信投票参与方提供虚假的参与人数和关注人数、阅读数、点赞数和分享数等,并靠此收取服务费来营利,腾讯将深圳微时空和该公司法人代表赵某起诉至深圳中院。

原告方腾讯表示,在微信的商业生态中,阅读量、评论数、点赞数和粉丝数以及投票数等模块已经成为微信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刷量”公司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对微信平台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深圳微时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给腾讯的商誉造成损害,因此提出高达6000万元的赔偿要求。

被告方深圳微时空则认为,公司用来“刷量”的微信号真实存在,由账户主人自愿将其托管给深圳微时空,公司使用这些账号对文章阅读、点赞的行为得到了账户主人授权,所以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深圳市中院认为,腾讯和深圳微时空双方都围绕微信从事软件产品开发与服务,存在直接利益冲突,是法律意义上的竞争关系,被告方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帮助他人虚假宣传”,同时也适用于反不正当竟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制的“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深圳中院审理发现,深圳微时空平均每天大约对外支付奖励金为4644元,其支付奖励金与其收取客户款项之比为1:5,深圳微时空从事侵权行为的周期为338天,据此可以推算其合计收取客户款项约为784.83万余元。同时,深圳微时空还向法院隐瞒了其另一账户的流水明细,法院认为实际收取客户款项应当更高。考虑到被告方的隐瞒情节,法院酌定应当按照784.83万余的3倍,即2374万余元计为其非法所得。

从“机器刷”“真人刷”到“挂机刷”

值得注意的是,在腾讯诉深圳微时空“刷量”案中,深圳微时空使用了一个很“高端”的“刷量”方法:挂机刷。这是移动互联网兴起以来,“刷量”生意从业者“前赴后继”、不断改进技术的成果。

记者了解到,最早的“刷量”技术是“机器刷”,即在电脑上注册出大量“僵尸账号”,这些“僵尸账号”在特殊软件的操作下可以完成各种指令,比入阅读特定文章、给特定文章点赞、关注某特定用户和转发特定文章等。

“这种做法在早期比较常见,那时候注册账户不必实名,批量注册账户的成本很低。”邵兵说,“机器刷”的劣势在于,平台方(微信、微博、人人网等)会在后台清晰地看到软件特殊操作留下的痕迹。

一位从业者告诉记者,以微信公众号文章为例,假“10万+”的痕迹很明显:阅读量以1000为单位在短时间内猛增,增长曲线不是平滑曲线,而是台阶式、梯级式上升,一旦达到“10万+”后,这条增长曲线在第二日就会出现缓慢下跌,甚至是断崖式陡降。

比“机器刷”进化一步的是“真人刷”,即雇佣大量操作者,让他们操纵真实账号来完成任务。这个模式不需要特殊软件,而是以组为单位,组长一旦接到公司指令,就会在QQ群或微信群中转发这些指令,组员用真实账号手动操作,完成对特定文章的点赞和阅读、对特定公众号的关注、对投票对象的投票等,由于指令是在QQ群或微信群下达的,“真人刷”也被称为“群控刷”,在“机器刷”被平台的技术部门识破后,“真人刷”目前在“刷量”经济中占比很大。

最“先进”的是深圳微时空采取的“挂机刷”,用来刷量的微信账号在平时都掌握在真实用户的手中,只有每晚熟睡之时或者闲暇时段临时“租用”给刷量公司,刷量公司在“租用”时段用软件远程控制这一账号完成各种指令,“租用”时段一结束,这些真实账户立即恢复常态,这给平台方的监测和取证增加了技术难度。

邵兵告诉记者,从成本上来说,“机器刷”最便宜,但2016年9月微信曾经升级过后台接口,过滤掉了使用“机器刷”达成的阅读量,导致一大批“流量大王”的文章阅读量从篇篇“10万+”直接“跳楼”到篇篇“不过千”。

“现在再用‘机器刷’风险太大了,有可能会被封号。安全系数较高的是‘真人刷’和‘挂机刷’,使用的是真实账号,平台方很难察觉到。”邵兵说。

“狼狈为奸”还是“势不两立”?

尽管腾讯赢了官司,但“刷量”经济还在。

记者从百度、淘宝等多个平台搜索到了各种以“新媒体技术”“微信代运营”为名,行“刷量”之实的的公司。一位化名为文文的客服代表给了记者一串报价:点赞数25元100个、粉丝200元1000个、阅读量55元1000个。记者询问对方,将以何种技术来达成这些任务,对方表示不便透露,但她向记者保证,至今没有客户反馈被微信“抓到”过。

通信行业观察家项立刚此前也是“刷量”经济的受害者,他告诉记者,他在个人微博上发表的很多文章曾引起众多网友的共鸣,他本人也在评论区中与读者交流得热火朝天,但最后总点击量却一直上不去。

对“刷量”问题,虽然微信进行了一系列整改和升级,剔除了机器操作出来的“伪流量”,但在项立刚看来,平台方和“刷量”公司的关系很微妙,只在少数情况下有矛盾,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互相利用。

“如果没有‘刷量’公司这些操作,最初的微博和微信哪有那么多用户和点击量?点击量上不去,平台自然就吸引不到那么多广告主。可以说,这些平台在早期能招徕那么多广告主,‘刷量’公司‘功不可没’。”项立刚认为,在平台发展到成熟期后,需要稳定生态秩序,才渐渐觉得“刷量”公司“碍事儿”了。

其实,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国家网信办于2019年12月还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这些都是制裁“刷量”行为的法理依据。

“我觉得一些内容还不明确,比如具体监管和执法部门还没有落实;对违法者应受何种处罚也规定得不够详细。”项立刚表示,指望平台自身来处罚“刷量”行为是不够的,“平台与刷量公司大多数情况下有共同利益,只有做得特别过分平台才会出手。从根本上讲,平台没有必要更没有动力将‘刷量’公司斩草除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