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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成本的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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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疑问

我单位2020年暂估存货100万,成本已经结转,但相关发票一直未取得,来年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

答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总结

1、对于实际发生的支出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其相应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2、如果确实没有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及相关资料,其相应的支出是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当年度应该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但是未取得的,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就不能扣除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