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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绿地集团长春一楼盘在停工7年的项目终于开工,然而业主与开发商交涉时,却被告知房价涨了,要拿房需要按现有房价补差价,每套房子的差价约在60万-100万元。绿地方面十分淡定,给出的理由是: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这个事件之所以引发诸多争议,其中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社会冲突,以及事件本身可能违反契约精神,透支了社会信用。

一、购房协议具备买卖合同实质要件的,构成要约和承诺,具备买卖合同效力。

购房者与绿地集团签订的认购协议中如果已经明确标注了楼号、房号、单价、总价等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要约与承诺,可以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应当被完全履行,这是法律义务,也是市场规则。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绿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遵守合同法约定,全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是绿地的法定义务。一旦破坏市场规则得逞,会造成交易双方利益失衡,市场规则被践踏。恐怕污染的是营商环境,弄脏了河流。

三、国企是市场主体,应当模范遵守市场规则,不应当谋求超市场主体地位。

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都是市场主体。法律没有关于国企地位超然于民企或者自然人的规定。绿地当然要和长春购房市民平等地履行合同义务。

国企不应当做“被惯坏”的标本。长期计划经济发展中,国企是占据绝对垄断地位,性质特殊,集万千宠爱于一身,地位远高于集体企业,高于乡镇和集体企业,包括高于民营企业。什么都集中保障国企的计划经济环境不在了,当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家都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都要平等遵守市场规则,平等地遵守法律。

四、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最有效手段和途径是遵守法律和遵守市场规则,而不是游戏法律规则或者市场规则。

国企遵守法律,遵守市场规则,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根本途径。相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大多数是没有遵守法律,违反了市场规则导致的。

长春项目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无非是为违约找一个冠冕堂皇的噱头。房价是涨了,你要多收钱,不惜违约,抛出“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马牛不相及的概念,否认认购协议合同效力,意图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那么,房价要是跌了,你是不是会主张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市民认可认购协议已经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合同已经成立,让购房市民按照较高价格支付全部购房款呢?

绿地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向市民出售房屋是不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的。关于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问题,完全遵守合同法规定就是了。如果因为是国企,视合同为无物,罔顾合同法,凡事必拿国有资产说事,想办法违约,以后谁敢和国资背景企业交易?你那不是保护国资,是破坏国企营商环境,害处远远不是一点两点国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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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企是社会诚信建设主体。

国家正在建设诚信社会,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国企具有国资背景,理应在诚信社会的构建中作为表率和典范,而不是相反。为什么地方政府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社会反响比民间主体失信要大呢?根本原因就是政府作为诚信建设的裁判员,自己不能失信。国资委要履行国企出资人的义务,换句话讲,政府作为国企股东,国企的诚信度,作为“股东”的政府是有责任的。国企守法情况和诚信情况,百姓对你的期望更高。国企也有义务模范守法,做诚信的典范。

国企要追求企业利益,这是企业的商业本质决定的。国企要追求的是合法商业利益,违法利益不属于正当商业利益。社会诚信建设需要包括每个民商事主体在内的所有企业、个人、社会机构共同努力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