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资格的审核,确保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用于在社会租房使用,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情况进行了入户核查。
关于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审核情况的公示
关于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审核情况的公示
滕州市2020年第二季度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已审核完毕,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4日)。如发现有不符合保障条件者请予举报,举报电话:市民政局5600229(负责收入、资产及车辆复核),市房地产开发事务中心5566385、5572647、5571623(负责家庭成员户籍及住房情况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即具备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附:1.2020年第二季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合格家庭名单
2.2020年第二季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不合格家庭名单
滕州市房地产开发事务中心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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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格家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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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合格家庭名单
关于对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租赁住房情况入户核查结果的公示
关于对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租赁住房情况入户核查结果的公示
根据《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滕政发〔2017〕100号)规定,滕州市房地产开发事务中心于2020年9月7日至16日,对2020年第二季度住房租赁补贴新申请及部分已保障家庭的租赁住房情况进行了集中入户核查。现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10天(2020年9月25日—2020年10月4日)。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滕州市房地产开发事务中心住房保障办公室反映,地址:善国南路80号,联系电话:5566385、5572647、5571623。
附:1.事实租赁家庭名单
2.取消资格家庭名单
3.待复核家庭名单
滕州市房地产开发事务中心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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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租赁家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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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格家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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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复核家庭名单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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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条件
⒈主要申请人为居民的,须具有滕州市常住户籍;
⒉主要申请人为新就业人员的,须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限未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年(含)以上。
⒊主要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在我市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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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状况条件
1、以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一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为标准的1.5倍以下(含1.5倍);二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为标准的1.2倍以下(含1.2倍)。
2、主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不能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三轮摩托、农用三轮汽车),只有一辆营运车辆用于谋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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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条件
在主城区(包括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区)内无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有这种行为的取消其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1
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期满,不提出续签申请的,或提出续签申请,经审核不符合保障和续签条件的;
2
协议期间,其家庭住址、婚姻、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不主动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的;
3
(三)协议期内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4
(四)违反协议中有关退出的约定事项。
来源: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