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无权强拆的。本案中,村委会在补偿没有谈妥的情况下,直接强拆,显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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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康拆迁律师
2020-09-25 21:4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无权强拆的。本案中,村委会在补偿没有谈妥的情况下,直接强拆,显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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