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著名史学家马克布洛赫曾言:"历史学以类的活动为特定的对象,它承接千载,视通万里,千姿百态,令人销魂,因此它比其他学科更能激发人们的想象力。"显然这一判断对于中国古代传统经权观和司法传统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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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经权观及其与司法的关系探究

传统经权观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依常理行事、特殊情况下变通常理行事的哲学观点。经权观与司法有一定联系并在司法实践上实践:所谓"经"即一般情况下依法办事,所谓"权"即特殊情况下变通法律甚至完全抛开法律行事。传统的经权观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例如它将法律与道德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但法律并非无所不能,法律执行效果的好坏与大众对法律的认可和接受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与此同时传统经权观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导致了司法实践与法律的脱节,使诸多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从本质上来讲,传统的经权观与司法理念是相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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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统治者并非不强调法律的威严,也要求各级官吏依法办案。然而由于封建官吏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将经权观加以运用,以各种具体情况为权来变通法律之经。而作为国家权力集中代表的皇帝,对这种行为往往不仅予以默许,甚至更多时候公然表示赞赏,这反过来却鼓励了更多官吏效法这种行为,致使其进一步的风行和推广。

而传统是指一个民族世代相传、具有特点的社会因素,如制度、风俗、习惯等,也正是在各自意识形态,各自历史文明形态长时间的影响下,不同朝代不同国家的国家机构处理诉讼纠纷的活动形式也不尽相同,人们一贯对中国传统经权、司法存在许多偏见。具体可概括为两点,一是中国传统司法受制于皇权专制。中国的法律与司法缺乏对老百姓日常民事生活的规制,更没有对其民事权利的保护。二是中国传统地方州县官没有受过法学教育,在司法审判时主要是注重情理和儒家道德,不遵照国家实体法,判案时随心所欲,传统司法缺乏可预见性与客观确定性,后人更是不以为意。

二:宋代司法进步与独特之处

唐宋之际,中国古代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尤其是宋代社会的变迁及其历史地位曾引起了中外学者的广泛兴趣及高度评价。但由于其生活在巨人唐朝之后加其版图的缩小,赵宋王朝的法治文明与司法制度一度未受过关注。日本京都学派的代表人物内藤湖南与宫崎市定认为:宋代实现了社会的进步、都市的发达、知识的普及,唐代是中世纪的结束,而宋代则是近代的开始。

而宋代的司法传统则与此变化密切相关,所谓宋代司法传统是指两宋320年间(公元960- 1279)所具有的、世代相传的、具有特色的裁判纠纷的活动和因素,如司法的理念、运作机制、诉讼制度等。所谓宋代司法传统的典型特征,即与汉唐、明清相比,宋代所独有的司法个性,或其独有的司法运作机制。这个运作机制用简明的语言来说,就是"分权制衡、鞫谳分司",其目的是为了司法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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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好读前四史,亦以其文字耳—严复

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历史,最宜究心。其表现在国家层面仁爱、仁政和视刑狱为头等大事的司法理念以及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的制度设计,表现在司法主体层面士大夫群体身兼人文与专业两大特质,在实践中落实了求真与向善这两大追求,表现在司法实践层面,法官职业化倾向明显,民事婚姻审理中实行"断由"制度,听讼中重视书证与物证的运用。

据宋代史料记载:宋代的司法从侦查犯罪、逮捕犯人开始,到调查事实,再到检法议罪,直至州县长官签字宣读判决书,都有一套分权制衡的机制。即侦与审不得由同一机构所为,审与判不得被同一职责人员统揽。

由此得知自宋朝建国以来国家在司法上有一个代代相传的特点:为了保障刑事司法中的事实清楚罚当其罪,国家特在案件审理之初就在县州司法中建立一套上下相维、内外相制的审判制度,这套平衡从地方到中央极大保证了宋朝司法的公平。

三:宋代司法经久不衰的原因

1、当权者重视司法,尊重人权

赵宋王朝是一个较为重视司法的朝代。纵观中国古代帝王,重视司法帝王不少,但是像宋代这样的历世帝王传承性的重视法治十分罕见,宋代帝王尤其是北宋王朝的帝王视司法审判为治国头等大事。宋太祖赵匡胤,最是注意刑辟,而哀矜无辜,他常常亲寻囚徒,专事钦恤。每年申敕官吏,检视囚状,对于御史、大理寺官属的选择也十分谨慎。

2、司法者注重自身修养,做到司法公正

封建士大夫阶级,司法官员也十分重视司法工作。宋代是一个变革的时代,士大夫亦是一个不断壮大的阶层。宋代科举取士的人数超于唐代,其科考制度的完善更为唐所不及,完善的科举制度砥砺了士人的情操,使大多数平民及庶族地主知识分子出身的士人走向了政治舞台。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代的变革对司法提出了新的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法官的公平意识、人格理想、价值期待都有了新的时代风尚。宋之士人除了继续承袭儒家伦理道德之外,他们还更加重视从政的实际经验与司法断案的职业技能,北宋初期,便有和凝、和蒙父子关注狱讼,遂将前代明敏断狱、平反冤屈的案例汇编成书之举,继有北宋后期郑克著《折狱龟鉴》之书。

更有包拯和宋慈代表性的人物,包拯为官清廉自恃、 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爱民如子,他的思想深受儒家仁义、法家赏善罚恶、道家无为思想的综合影响,是历史上一个独具代表意义的清官,被后世尊称为包青天。深受儒家理学思想影响,被尊为近代法医学鼻祖的宋慈,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并对先秦以来历代官府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进行全面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著成后世传承的经典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成绩誉满世界。

3、以民为本的司法理念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

古代的以民为本的思想是一种朦胧的认识,但这仅仅是在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基础上重视人民的力量。但是到了宋代,这一思想理念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不同于以往的时代意义。首先,统治者设置了一套司法制度,让百姓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尊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这些制度包括越诉制度、刑事诉讼中鞫谳分司,翻译别勘,录问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另外规定案件审结期限,减少民事诉讼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还有改进唐代以来的登闻鼓制度,直接接受民间上诉、举报、请愿,增强中央与民间的沟通等等,这些制度规定无不体现着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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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主体上到了宋代也不再只有司法官员是唯一主体。法令要求法官据状推鞫,当事人也可以自诉、上诉、越诉。还有讼师的职业化,刑事诉讼自首制度,可以让诉讼当事人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诉讼中来,司法官员面对民事诉讼大量增多的情形,也开始重视民事诉讼,并且减少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罚。

四:后世对宋代司法的评价

总观宋代的法制建设,不仅规范详备,内容丰富,亦表现了突出的时代特点,民国的法学家徐道邻先生说:"中国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展到最高峰。"就制度来讲,这一段时期,确实是举世无双。宋史学者王云海先生也说宋代司法制度"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其"周密的判决制度在中国古代实在是首屈一指的",宋代司法在古代传统中是繁华的,宋代更是中国古代发展历史上值得被铭记的朝代。

宋代当权者的重视法律教育和法官选拔任命以及对司法官责任的追究,重视人权、刑事诉讼理念,司法官员的躬亲决狱,司法公正,司法机关的独立审理等思想与措施制度为宋朝司法领域注入了活力与动力,反映了宋代司法文化的价值取向以及对生命的尊重,是明清时期所不能及的。即使对现代也有一定积极影响和借鉴意义,这也是宋代司法传统为后世所称赞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宋朝简史》

《宋代司法制度》

《宋会要辑稿》

《文献通考》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