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当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被视为无效了。

家住北京的张先生,家中兄弟姐妹7人,作为小儿子,他与父母同住,并为父母养老送终。父母在去世前曾立下口头遗嘱,将房子留给他一人继承,可谁知,房子刚拆迁,二姐就把他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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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的父亲于1998年去世,母亲在2013年去世,两人均未留遗嘱。

张先生的大姐自结婚后就一直在外地生活,育有一儿一女,2012年,大姐因病在外地去世。除了大姐,张先生还有三个姐姐和两个哥哥,分别是二姐、三姐、四姐、五哥、六哥,姐弟几人都在北京居住生活。

张先生的父母有一处院子,七十年代的时候在院子中建了六间北房,后房屋变成危房,为了避免房屋倒塌,张先生和六哥在1986年4月,共同出资将房屋拆除并建造了北房7间,建房许可证写的是父亲的名字。房子盖好之后,父母将房屋进行了分配,由张先生带着父母住东边四间,六哥住西边三间,由张先生负责赡养老人。

1991年,张先生出资在院子东侧建造了两间东房;2001年,张先生与六哥将院子分开,张先生在自己院落内将房屋盖满,并加盖房顶,整个院子变成一个大间;2009年,原房屋出现问题,张先生和六哥商量将双方院落中原有房屋全部拆除,建造成三层楼房。2016年,院落拆迁,张先生和六哥分别签订了拆迁协议。

2016年3月,张先生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拆迁补偿、补助、奖励费共计128万余元,购买4套安置房,抵扣购房款后余额67万余元。张先生领取了全部拆迁款项。

二姐得知后,将包括张先生在内,父母全部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

庭审中,三姐、四姐、五哥、六哥均称,房产确实是父母批的房屋,张先生一直同父母生活,并对父母进行赡养,母亲去世时说过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大家都同意母亲的意见,房屋归张先生。几人均表示如果房屋的拆迁利益中有父母的遗产,他们将应由他们继承的份额全部赠与张先生。张先生的妻子、儿子、儿媳、孙子均表示不要求析分家庭财产。张先生的大姐夫及侄子侄女因故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三姐、四姐、五哥、六哥表示父母留有口头遗嘱,但并未就其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张先生父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张先生与父母共同生活,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当予以多分。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法院认定,张先生的父母去世后,张先生未经全部继承人的同意,将房屋进行翻建,不影响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对于遗产的分割,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生活居住情况、赡养情况酌情确定。因张先生的家属表示不要求析分家庭财产,则拆迁利益由张先生取得,三姐、四姐、五哥、六哥表示将其继承父母的遗产份额赠与张先生,故由张先生向二姐、大姐夫及其子女支付相应补偿。

最后,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的拆迁权益归张先生享有,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二姐支付补偿款1万元,向大姐夫及其子女共支付补偿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