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文 / 刘京柱律师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管委会主任

文 / 刘茹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喝茶费”的说法最早起源于香港,因欠高利贷被香港黑社会人员控制需要支付喝茶费,性质上和保护费并无区别。后来随着经济商业活动的复杂多变,“喝茶费”的范畴变得十分广泛,名目繁多,涵盖好处费、贿赂费、中介费、服务费、进场费等多方面的意思,也从灰色地带扩大到房地产市场交易、商铺租赁、招商投资等经济领域,逐渐衍变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潜规则。

一、常见表现形式

结合历年裁判案例,我们发现当前收取“喝茶费”、“进场费”等类似费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商品房买卖环节中,开发商或房产中介(包括机构和个人)利用房源紧俏,声称有内部渠道可以帮助购房人获取特殊房源或优先选房机会,但前提是购房人需向其交付一笔房屋合同价格以外的额外费用,并美其名曰“喝茶费”。

2.在商铺转让、租用环节,特别是“旺铺”“好地段”,商铺的出租方普遍要求承租人在租金之外另行一次性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进场收“进场费”,转让收“转让费”,生意好收“喝茶费”,重新签合同收“更名费”。

3.商超、卖场、大型零售企业等利用其大规模销售的优势,向中小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的“入场费”,包括门店赞助费、商品上架费、进场费、促销服务费、节日广告费等等,向供应商转嫁成本而实现商品采购和店铺低成本运营。

4.招商公司与前来投资的商户签订意向合作条件书,收取投资意向金、“进场费”“饮茶费”。

5.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利用销售的产品紧俏,客户急需,或者在市场上畅销、利润率高之机,抓住对方购货心切或急于成合作的心理 , 向客户收取“茶水费”“介绍费”。

6.基建工程中,有些建设单位负责人或与建设单位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员将本公司承接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介绍他人承包相关工程,并收取一定的佣金、“介绍费”“喝茶费”;有些施工负责人员介绍施工队到本单位施工,或者部门负责人为他人介绍独立项目, 也要收取“手续费”“信息费”或“好处费”。

7.小区管理处通过指使保安员阻止业主违建装修建材运入、渣土废料运出、装修工人进场,对装修工地清场、驱赶工人等手段,强行向装修公司或业主多次索取“喝茶费”和“好处费”。

8.承办婚宴的酒店强行向新人收取高额的“婚庆进场费”“场地展示费”或“清洁费”。

9.机场、火车站向出租车汽车驾驶员强制收取“进场费”。

10.其他活动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明收暗要“喝茶费”“关系费”“好处费”和“业务介绍手续费”,承诺为他人疏通关系,谋取利益。例如利用其负责招商引资、扩大贸易投资等职务便利,收取“喝茶费”和“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罪与非罪的界分

收取“喝茶费”“进场费”等类似费用的情形(以下简称“喝茶”)虽然多如牛毛, 但在实际操作上仍极具隐蔽性,社会舆论上对这类费用也褒贬不一,法律的滞后性也往往在纠纷发生时才充分显现。由于法律对于这类费用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对收取“喝茶费”“进场费”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成为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结合几个案例予以具体分析。

案例1:某房企中介人员陈某告知购房人先交一定数额的“诚意金”,等到项目选房结束,如果有清退房源,会将具体房源信息告知购房者,双方达成意向后,可直接到售楼部网签备案合同,现场交纳剩余的“喝茶费”,一般数目在几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名为喝茶,实际提供居间服务)

案例1中,陈某收取喝茶费实质上间接了损害其他购房人的公平竞购权,实属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这种居间介绍业务的核心是靠资源、人脉关系去完成,虽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应受民事法律所保护的权益,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远远没有达到刑事违法犯罪这样的严重程度,属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当不能实现预期目的时,购房人可以显失公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为由,要求撤销关于“喝茶费”的约定,也可以陈某未促成购房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或者陈某收取“喝茶费”构成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喝茶费”(实质上是中介费或者服务费),从而实现自身权利的救济。

案例2:某社会人员李某冒充开发商企业高管的身份,对有意向的购房人谎称好的房源已售卖完,剩下的房子位置及楼层较差,同时向购房者“透露”自己有途径能拿到内部房源或者特定房源,购房人只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茶水费”即可购买。李某在成功获取数位购房者给付的“茶水费”后,将巨额“茶水费”挥霍殆尽。(名为喝茶,实际骗取他人财物)

而在案例2中,从作案手段来看,李某在其明明不具备真实房源及内部渠道的情况下,虚构有能力获得内部房源或特定房源的事实,使得数位购房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实施了交付财物的处分行为,证明从一开始就具有欺骗购房人并非法占有购房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后将购房人给付的钱款挥霍殆尽,更能印证其非法占有意图显而易见。从客观结果来看,李某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造成数位购房人的财产严重损失,其行为实质地具有社会危害性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受到刑事制裁。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如果其诈骗的财物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3000元至1万元,因地区而有所不同)的追诉标准,认定其构成诈骗罪自当无异议。

与民事、刑事违法行为不同,行政违法体现的是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具有公权性质,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往往与民事违法或刑事违法出现竞合。例如案例1,如果行为人由房企中介人员扩大到房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则这种通过内定房源,胡乱收取购房人“喝茶费”等房屋合同价格以外的额外费用,进而操纵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不仅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是以类似垄断等竞争性方式扰乱了市场对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导致一手盘的隐形购房成本增加,极易侵害新房销售备案价格的管理制度,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此时迫切需要行政手段介入加以规制。因此该行为便具备了行政违法性,可能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案例3:某零售商超的经理刘某的主要职责是下单、跟催、议价及推选供货商,部分供货商为进驻商超,与该商超签订购销协议达成长期合作,便找来刘某商议。刘某同意帮助供货商促成与商超之间的合作,但需要从供货商交纳的“进场费”收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名为喝茶,实际暗中收受贿赂)

案例3中,出现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竞合。刘某作为商超的负责人员,以向供货商收取回扣为条件,承诺为特定供货商谋取利益,同时由于其并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备刑事违法性。而对于供应商贿赂刘某、排斥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样面临行政法规加以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同时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区分收取“喝茶费”“进场费”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实质是看喝茶行为是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违法行为。简单来说,违法行为严重触犯刑法,可能受到刑事制裁的,就属于刑事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尚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又不需要行政手段加以规制的,则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如果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收取“喝茶费”“进场费”等费用,很可能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等刑事犯罪。就常见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本文结合裁判案例作出如下具体分析:

1.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主要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例如,行为人以租赁店铺需支付“转让费”、“喝茶费”等名义,虚构已承租店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承租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如果是行为人在没有出租商铺给他人的能力,也没有与商铺所有权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授权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商铺所有权人同意出租,但需要收取“喝茶费”,并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承租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骗取承租人财物,数额较大,则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参见鲁恺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1303刑初161号)

2.区分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看行为人有无利用职务便利。

例如行为人利用其负责接待潜在商户以及介绍项目情况的工作便利,与前来投资的商户签订意向合作条件书,收取投资意向金、进场费、饮茶费等并占为已有,该行为性质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公司并未授权行为人有权直接决定与客户签名意向书,且不属于其职务范围,则入驻申请需要公司的审批,且意向金应按公司规定由财务专门收取。行为人在未经公司授权下与客户签订意向合作条件书,签订的客户资料亦未上报公司及意向合作条件书上的公司章亦为假的,足以证明该行为人开始接触客户时已产生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主观故意,其伪造委托书、意向合作条件书等,虚构帮客户签订合同的事实,骗取客户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饮茶费”或“进场费”亦应作为诈骗金额的一部分予以认定(参见谢镇威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1973刑初2495号)。

(2)如果与客户签订合作协议或者租赁协议、收取进场费是行为人的职务行为,但是行为人私自克扣收取的客户交纳的进场费不上缴至其所在公司,并将本单位的钱财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则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参见姚彬职务侵占罪案,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07]石刑初字第00485号)。另外,如果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以拓展产品业务需交纳商场入场费、公关费、广告费或会务费等费用为由,通过虚开发票向公司申请报销相关费用从而套取公司资金进行侵占,数额较大,也可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参见孙浩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304刑初214号)。

3.区分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犯罪,主要看作案手段是否达到敲诈勒索程度。

如果出现行为人的威胁行为达到敲诈勒索的程度,则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小区管理处主任或者工作人员利用其作为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并负责对小区装修手续办理及部分片区管理期间,利用有关业主及装修公司搞房屋违建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指使保安员阻止业主违建装修建材运入,渣土废料运出,装修工人进场,对装修工地清场、驱赶工人等手段,继而以此为要挟,强行向装修公司或业主多次索取“喝茶费”、“关系费”和“好处费”,数额巨大。(参见阳星炜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3刑终2719号)

但如果出现行为人的威胁行为尚未达到敲诈勒索的程度,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在何朝东、袁洪全敲诈勒索一案(案号:[2017]粤1972刑初1296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行为人何某以若原铺位的承租人不给“茶水费”,就通过竞价将租金抬高作为要挟,同时又以串通投标帮原承租人低价获得投标作为利诱,向原承租人索要财物。从作案手段来看,上述作案手段虽然有一定的威胁成分,但是该威胁是比较轻微的,尚未达到让对方心生恐惧而不得不给予被告人财物的程度,因此行为人的威胁行为尚未达到敲诈勒索的程度,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利益受损方来看,商铺的原承租人虽然被要挟给了行为人财物,但是从长远来看行为人采取串通投标的方式帮助原承租人低价竞标,实际上原承租人获取了更大的利益,而真正利益受损的是因未能按照预期实际竞标导致中标的租金过低的招标方,因此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侵犯了招标人的利益,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行为人采取威胁加利诱的方式,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并从中获取利益,属于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且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总结

“喝茶费”“进场费”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虽然普遍不具正当性和合法性,但由于其名目繁多、操作五花八门,在司法实践中仍难以对索取“喝茶费”“进场费”的行为进行准确识别和定性。刑法作为保障法,是法律规范体系的最后手段。因此,在区分索取“喝茶费”“进场费”行为罪与非罪时,需首先考虑民商法、行政法对此有无调整的可能性。只有在民商法、行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行为尚不足以制裁和惩治、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会适用刑法这一带有强制力的规范,进而展开此罪与彼罪的刑罚规制探讨。

作者介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作者:刘京柱律师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管委会主任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管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玉林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深圳市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拥有27年以上的法律从业经验,曾供职于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22年,对中国司法程序有深切体察和理解,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在法院工作期间曾荣获个人三等功二次,主审和参审各类案件5000余件。在房地产争议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和传统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颇有专长,在《中国律师》《法律适用》《法学》《法学杂志》《法庭》《法庭内外》等国家级和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硕士论文《房屋买卖纠纷若干争议法律问题研究》被评为优秀论文,与颜宇丹律师合写的《房地产纠纷实务焦点与案例述评》一书即将付梓。

作者:刘茹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山东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在房地产纠纷、物业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擅长法律文书的撰写和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制作,在内容策划和宣传营销方面颇具专长,以“忠于客户、追求极致”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