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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是某人力资源公司人事,2012年参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和上级领导顶撞,公司领导也多次提出批评要求其去改正。但黄某这两年因自己能力出众,所以依然我行我素。在连续三年的年终考核中,公司领导对王某作出的评价为不合格。2020年6月,公司向黄某发出了辞退通知书,提前一个月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

黄某盛怒之下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认为黄某不服从公司管理,不能胜任工作。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存在二次“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本案中,单位以年终考核不合格为由,提出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在该劳动仲裁案件中,公司没有明确王某的岗位职责,仅仅是大而化之的把其归类为人事。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考核不合格,但该考核结论最终是由单位领导决定,因此不具有提前的公示性和客观性。同时,在单位提供的证据中也表明黄某和单位的领导存在冲突,其证据的真实性也存疑。

根据法律规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同时还需证明已经对该名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者调岗。该名劳动者经过调岗或培训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合法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黄某多次顶撞领导,不遵守单位上下级之间的礼仪。但并无证据表明,公司已经对黄某进行了礼仪方面的培训,也无证据表明,对黄某做出过调岗的证据。公司对上述各个步骤承担举证责任并向仲裁委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表明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因此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具有违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