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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有“7天无理由退货”,买房也可以享受这个待遇?

2018年,舟山新城一楼盘预售时,开发商承诺“无理由退房”。舟山市民许女士买了房子和配套车位,后来要退房,后来还打官司告了开发商,官司一审又二审,最近刚刚终审判决下来。

如此“豪迈”的开发商怎么还会当被告?

业主全额付款买房买车位

2018年5月,许女士到新城长峙岛某在建楼盘售楼处参观后,挑中了一套位于7楼的房子,该房屋定于两年后交付。之后许女士便与楼盘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211万余元的房款。开发商作了明确的“无理由退房”承诺。

许女士买房时,该楼盘的地下车位尚未开盘销售。同年8月,该楼盘开始向购房者预售地下车位。许女士遂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停车位合同》,买了一个配套车位,并全款付清了12万元的购车位价款。根据《停车位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停车位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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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后退车位

被告知要付10%违约金

2019年下半年,许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退房,开发商基于无理由退房承诺同意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了许某全部的购房款。但当许女士要求一并退还全额车位价款时,遭到开发商拒绝。

开发商认为,其作出的无理由退房承诺,只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包括车位买卖合同。现许某无故要求解除车位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因此在返还12万购车位价款同时应当扣除1.2万的违约金。

协商无果,许女士便于今年3月将开发商诉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

全额返还购车位价款

定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无理由退房承诺是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推出的赋予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购房者有权依照该无理由退房承诺要求解除相关合同。

同时,双方签订的《停车位合同》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配套合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两者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进而认定开发商承诺无条件退房的约定,同属于车位买卖合同的约定。

因此,在本案中,“无理由退房”承诺也适用于退车位。

今年5月,定海法院判决双方解除车位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全款返还许某购车位款12万元。开发商不服,上诉至舟山市中院。

舟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许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里含有关于车位买卖的约定,因此双方后来签订的《停车位合同》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当一并适用“无理由退房”承诺。遂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来源:钱江晚报·小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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