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往往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核心焦点在于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拆迁方总是本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的原则进行安置补偿的分配,而被拆迁方对此是非常不满意,但是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被拆迁方大多也是敢怒不敢言。

那么,拆迁补偿款应由谁来确定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因此,律师建议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或是现实生活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