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汗青说文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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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传统的农耕社会,中国古代对于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耕牛的保护政策,源远流长。从奴隶制的西周王朝开始,国家就开始出于保护生产能力的需要,颁布全国性的耕牛保护政策,其后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这种保护政策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这其中,宋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承上启下的朝代,官府对于耕牛保护政策的继承,不仅表现在国家立法保证对耕牛的保护,更体现在官府对于耕牛贸易的直接干预与引导上。

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农耕时代对于土地生产力的重视,共同促成了宋代官府对于耕牛贸易的干预

首先,从社会属性上来说,宋朝虽然与之前的大一统王朝汉唐相比,其商品贸易出现了爆发式的繁荣与增长,但生产科技和现实条件决定了其经济的基础还是传承千年的小农经济。

在此基础之上,国家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耕牛的政策,必须继承从西周时期开始耕牛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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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之中记载:

“君所恃在民,民所恃在食,食所资在耕,耕所资在牛。牛废则耕废,耕废则食去。食去则民亡,民亡则何恃为君?”

所以说,不只是宋朝,封建时代官府对于耕牛的保护政策,其实是一个国家想要和平稳定的基本需要,宋朝虽然商业贸易繁荣,但其本质还是封建制度下的农耕时代,耕牛保护政策对于宋朝来说不是保障社会生产力的需要,也是统治者自身的需求。

另一方面,在强大的外部压力下,以及本身的耕地面积限制,同时官府为了方便根据田亩收税,又不限制土地兼并,使得大量农民从土地的拥有者,变成了佃户,也就是租种别人土地生存的农民。

同时,因为“三冗”问题带来的财政压力,宋朝政府又鼓励商业活动的发展,在此基础之上,整个社会各阶层,包括农民,对各种商业行为,诸如租赁,借贷等的普遍认知,给宋代比较发达的耕牛贸易提供了基础条件。

综上,耕牛保护政策,可以说是宋朝作为一个封建王朝的必要条件,而整个社会商业活动的繁荣,又给耕牛贸易提供了充分条件。换句话说,就是宋代社会由于商业的繁荣,包括耕牛等生产工具的商品化其实已经成为社会的潮流,禁止是禁止不了的,而且国家为了收税也不想禁止。但同时农耕社会对于耕牛保护政策的需要,又迫使官府不能像其他商业活动一样,放任民间的耕牛贸易。

在此前提之下,宋代官府对于耕牛贸易的干预,就顺其自然的出现在了历史的画卷里。

宋代官府对于耕牛贸易的干预,不单单是干预耕牛的买卖,还包括对于各种耕牛的租贷等商业行为的干预

任何时代的农耕文明下,商品的交易行为也是免不了的,从最初的以物易物,到其后货币的产生,商业行为从不缺席任何一个朝代。

也即是说,宋代以前,耕牛的买卖行为肯定也是存在的,那么为什么要单单将宋朝官府对于耕牛贸易的行为拎出来说呢?

这当然要归根于宋代商业活动的繁荣,而宋代耕牛贸易的繁荣,又跟其特殊的土地政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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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记载,著名的“三苏”之中的苏辙,也就是文豪苏轼的弟弟,曾经在《制置三司条例论事状》中说:

“城廓之户虽号兼并,然而缓急之际郡县所赖,饥馑之岁将劝之分以助民,盗贼之岁将借其力以捍敌。故财之在城廓者,与在官府无异也。”

封建时代的王朝抑制土地兼并,实际上是为了让耕者有其田的同时,国家也方便收税,因为唐朝之前国家收税主要是按照人丁收税的,可到了宋朝,税收的来源逐渐从人口转移到了田亩上,也即是说,不管土地在老百姓还是士绅的手里,国家税收不看你家里有多少人,而看你家里有多少地。

在这种政策之下,大量的土地被士绅兼并,农民从土地拥有者变成了租赁者。而这一政策对于耕牛贸易,就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大量农民没有了土地,或者只拥有少量土地,那么养牛就成了一件无力承担的事情。直白一点说,农民对于耕牛的需要,其实是在耕种时那一段时间,但养牛却是全年性的事情。

也即是说,费时费力的养了一年牛,但能用到的时间只有耕种的那一段时间,当土地产出能够覆盖掉养牛的付出的时候,百姓就能养得起牛,当土地的产出不能覆盖掉养牛的付出的时候,百姓就养不起牛。

百姓养不起牛,但必须要用牛,在宋朝繁荣的商业活动下,耕牛的租赁贸易就产生了。

官府通过对于耕牛的租赁,既可以保证社会生产,也能够获利,可谓是一举两得。

另一方面,除了租赁贸易之外,官府对于耕牛贸易的干预,自然也体现在对于贩牛等行为的严格监管。

《宋刑统》记载:

“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

所谓的立市券,就是保存交易记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发票。其作用除了保证国家对雨耕牛贸易收税以外,也是为了方便监管,留作证据。

所以说,宋代官府对于耕牛贸易的干预,与以前的王朝相比,不同的地方在于,出于独特的土地政策而形成的官府对于耕牛的租赁贸易。而继承前代耕牛保护政策的表现,则是对于耕牛贸易的国家监管,诸如“立市券”等政策的施行。

宋代官府对于耕牛贸易的干预,不仅保障了当时的社会生产,其灵活多变的政策形式,给后代官府的政策提供了蓝本

笔者认为,宋代官府对于耕牛贸易的干预,最直接的作用当然是保证了当时的社会生产,又减轻了百姓的负担。

首先通过对于耕牛买卖的监管,保证了作为社会重要生产力的耕牛不会被滥杀,其实是周朝以来中国古代耕牛保护政策的延续。同时,由于不抑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宋朝的百姓其实相对于其他朝代来说,经济平衡更为脆弱,在这种情形之下,官府主导的耕牛租赁制度,其实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负担,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宋代通过官府对于耕牛贸易的干预,为古代中国官员与人民的关系,提供了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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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农耕文明下,官府与百姓的关系是“牧民者”与“被牧者”的关系。《管子》中记载:

“凡牧民者,必知其疾,而忧之以德,勿惧以罪,勿止以力。慎此四者,足以治民也。”

牧民,可以说是古代官府对于百姓的主流思想,有现在的话说,就是管理,引导,在这种关系之下,强调的是官府的主体性,广大人民必须要去遵循官府制定的强制规定。

官府对于百姓的政策引导,也多是你可以干什么,你不可以干什么。在可以干和不可以干之间的范围里,并没有提供给百姓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

代用到耕牛贸易中来,以往朝代官府对于耕牛的保护政策,大都是不可以杀牛,不可以随意买卖牛,这种政策下耕牛的数量是保证了,但很多根本没能力养牛的百姓,却因此失去了利用耕牛生产的机会。而一旦耕牛死伤,对一个普通的古代家庭来讲,几乎是灭顶之灾。

宋朝通过官府对于耕牛的租赁和借贷等政策,完美了解决了这个问题。不仅缓解了当时的社会矛盾,更为其后历史上官府对于百姓的政策,提供了一个比较柔和,又能满足百姓需要的例子。

从官府和百姓的关系上,打破了原本牧民者与被牧者的窠臼,提供了一种新的,互相合作的,更能被百姓们接受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之下,官府和百姓都得到了利益,达到双赢。

综上,宋代官府对于耕牛贸易的干预,根源是农耕时代下,官府对于代表着社会生产力的耕牛的保护政策,对于耕牛贸易的监管和干预,实质上是为了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从表现形式上,除了继承前代对于耕牛的保护政策,结合宋朝商业活动繁荣的社会现实,而形成的对耕牛贸易的国家监管之外,还创新性的推广了官府为主体的耕牛租赁,借贷等形式的耕牛贸易,增加了国家税收,也减轻了百姓负担。

同时,宋代的耕牛贸易不但缓和了当时的社会矛盾,更打破了传承千年的官民关系的窠臼,使得在“牧民者”和“被牧者”之外,多了一种更柔和的,对双方都有利的统治关系,对推动社会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这种灵活的施政方式,在今天的社会下,依然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宋史》

《礼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