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这么大,真是啥奇葩事都有。

一位券商营业部老总违规发起门槛为5万元的“私募产品”,募集总额245万余元,打款到第三私人账户,一顿操作猛如虎,一看本金缩水到9.26万元……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二审判决书——《王剑与闫超强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银泰证券徐州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前总经理王剑在职期间发起“私募产品”,暗地里为基金实际操作人,实为代客理财,最后产品净值跌破清盘线,被投资者要求赔偿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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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文书网

5万门槛的“私募产品”

2015年6月,包括闫超强在内的15人签订《弘益合作基金协议》,以5万元为最低认购单位,1万元为单位递增认购,合计投资2450378元。要知道,按照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产品的最低投资者门槛都是100万元。

其中,闫超强投资金额为40万元,王薇投资金额25万元。同时,弘益合作基金采取绝对收益提成法,管理人收取30%的业绩报酬作为管理费用,基金净值亏损超30%为强制清算线。值得注意的是,同为投资者的王薇是这一期的基金管理人。

没想到基金运作不满3个月,就亏损30%,跌破清盘线。按闫超强投资的40万元计算,已亏损至28万元。

2015年9月1日,闫超强等8名投资人与王薇签订《弘益合作第二期基金续期补充协议》,内容为:因第二期基金重仓股停盘复盘后无法及时出局,导致第二期跌破清盘线。

其中,原先基金条款第四条、基金强制清算条款,修改为:本期基金目前超过前期强平线,但不进行强平清算,基金继续维持运作,等待基金净值恢复,但基金恢复到基础净值可提前清算。第二条则是基金清算时,亏损超过30%的部分由管理人补足,基金资产账户的安全性由管理人负责。

由管理人补足的意思也就是由管理人“保底”。而“保底”的实际结果却是,截至今年4月14日,闫超强等人投资的245.04万元缩水到9.26万元。

营业部老总声称抵押房产还款

虽然合同中王薇集投资者和管理人于一身,但根据一审判决,王剑才是闫超强等人资金的实际操作人。闫超强与王剑存有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故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王剑承担。

2015年2月4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王剑任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总经理。

判决书显示,2018年3月28日,王剑与包括闫超强在内的9名投资人一起吃饭,席间王剑多次表示“既然答应这个事就从来没想赖这个事”“如果还不了钱的话我把房证押给你”……

王剑还向包括闫超强在内的9名基金投资人写了张总借条,并写到,“在本人有足够经济能力偿还前,任何人不能以此借条起诉生事”。借条上载明的数额为各投资人最初投资比例的70%,借条由其中一人保管。

2019年12月,闫超强等人就王剑涉嫌违规代客理财事宜向王剑所在证券公司反映情况,后证券公司于当月将王剑辞退。

双方均存在过错

判决书显示,无论是协议约定的管理人王薇还是实际操作人王剑,均不具备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资格,他们未对闫超强等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进行必要的审查,未对涉案基金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备案,也未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和投资运作。

闫超强要求王剑返还40万元,二审法院并未同意。二审法院认为,闫超强与王剑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王剑在2018年3月28日向包括闫超强在内的9名投资人出具借条,其中确认收到闫超强28万元,实际系双方以借条的形式,合意确认王剑向闫超强承担、返还40万元投资款中的28万元损失。最后,二审法院判决:王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超强损失的28万元及占用利息(按照年息6%计算)。

编辑:亚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