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因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亲属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同样是过失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赔偿金额动辄七八十万元,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额为何只有区区几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通常包括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这些费用通常也就只有几万元。交通事故赔偿之所以动辄赔偿七八十万,其中金额较大的项目是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两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然而,在民事诉讼中,这些项目是能够得到支持的。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部分法院支持了死亡赔偿金的诉求。

实际上,法律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很多人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该一律支持死亡赔偿金诉求,也有部分人认为,由于被告已经接受刑事处罚,而死亡赔偿金又是一笔巨额赔偿,二者并用缺乏法律依据,有失公允。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不支持的占多数。目前在交通肇事犯罪领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普遍支持死亡赔偿金诉请,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4]3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同样是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为什么其他犯罪情形就不能诉求死亡赔偿金?法律适用的公平性难免遭人非议。

本案一审宣判后,死者母亲表示刑事和民事部分都判得太轻,刑事部分将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民事部分将提起上诉。其中民事部分的上诉原因,很可能就是部分诉求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