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是之 来源:功夫财经

文化和旅游部最新公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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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一条被广泛解读为对大数据“杀熟”的明令禁止。

有网友表示,“大数据本来可以服务于民,但却被某些别有用心之人钻了空子,反而用来欺诈消费者,实在可恶!”

也有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对客户实施了价格欺诈,客户可以主张3倍赔偿,最少也是500元的赔偿 。”

我曾亲身经历过一回“杀熟”,有次去外地出差,返程机票如果是同时订好,那机票价格只需要 500 多元。

但是担心事情办理未必那么顺利,所以就等着事情办理妥当之后再订返程机票。就这样,提前一天订机票时,同一个航班同样的座舱却需要 1000 多元,价格涨了整整一倍。

这里订机票遇到的“杀熟”,它不是因为不同的人给你显示不同的价格,而是同一个人同一个行程同一个航班,仅仅是出发时间的不同,就要卖给你不同的价格。

这个“杀熟”也是在利用对你出行数据的掌握,它不是在区分你是老顾客还是新顾客,而是在区分你对出行机票的急需程度。预订机票时间越长,说明越不是那么着急,价格就低一点。而相反,预订时间越短,说明对机票的需求就越迫切,价格就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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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杀熟”,主要是指利用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不择手段诈骗熟人钱财,损熟人而利自己。最常见的“杀熟”其实是传销,之所以称之为是诈骗,是因为这不是一个双赢的交易,收人之钱财,却没有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而现在互联网语境下的“杀熟”,更多的是指商家利用大数据,知道在他平台上的某个账户背后所对应的用户画像。并进一步,利用这个用户画像,知道某些用户,特别是老用户,对价格不敏感,所以就悄悄进行涨价。

而对于同样的产品或者服务,一个新用户进来,商家为了留下这个用户,通常会采用一定的策略,比其他平台价格还要更低,让他感觉得到了实惠,也就愿意继续使用这个平台。而最简单的策略,就是直接给新用户一个更低的价格。

当然,这里为了说明问题,我们简单的用老用户和新用户来区分。实际上,平台真正想要的,是将那些价格不敏感的用户和价格敏感的用户区分开来。

对于价格不敏感的用户,悄悄涨那么几块钱,他们可能未必会察觉,即便察觉了也未必会在意。

一个人多几块钱,对于一个千万或者过亿日活的平台来说,累积下来这个数字就相当可观了。动动手指就能多赚不少,边际成本很小,边际收益却很大,何乐而不为呢?

所以,我们就看到了很多被曝光的“杀熟”案例。网购、在线旅游、酒店住宿、网约车、外卖、影视作品播放等消费场景最容易出现大数据“杀熟”。

特别引起公众不满的是,同样的酒店同样的房间、同样的路线同样的时间,对不同的人却显示两个完全不同的价格。这样公然地“价格歧视”,让消费者感情上难以接受,所以才会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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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这种价格歧视的“杀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只是有时候他们做的比较隐蔽、比较讨巧,有时候让你不爽,有时候又让你开开心心接受而已。

比如说手机套餐,无论哪家运营商,偏爱的都是新客户,给新人专享的套餐都很大方。

但对老客户,反而相当抠门,轻易不给优惠。这会让老用户不爽,但他们知道老用户的忠诚度,所以并不担心因此失去用户。

再比如快餐的优惠券,这些券可以从网上找到,自行下载打印就可以使用。很明显,对价格不敏感而对时间敏感的人,是不会去花时间下载打印优惠券的,即使多花几块钱,他们也很乐意。

而那些对价格十分敏感却对时间不敏感的人,花那么一点时间找到并准备使用这个券,他除了获得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之外,还获得了享受优惠的满足感,这个时候他会对这些快餐充满好感。

为什么?

因为他和旁边的人吃的一模一样的产品,享受完全一样的服务,他却可以少花几块钱、或者十几块钱,大部分人都还是开心的。不必讥笑这几块钱的廉价满足感,这就是人性。即便是一个亿万富翁,有时候也会为了节省几块钱而高兴。

而商家正是在洞察这种人性的基础上,稍微提高一下价格,尽可能赚取对价格不敏感群体的利润。然后再用各种优惠券和促销活动,抵销涨价给价格敏感人群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还获得了优惠多多、活动多多的口碑。

如何悄悄地闷声发财把钱赚了,还要不动声色地安抚消费者的负面情绪,这是一门非常高深而且细致的学问。很显然,这门学问不少快餐品牌钻研的比较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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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此“杀熟”非彼“杀熟”。因为自始至终价格都是透明的,产品和服务也都是完整的,并不是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或者是完全不提供产品的诈骗。

旅游产品是真的、酒店服务是真的、出行服务是真的,对不同顾客显示不同的价格也是真的,但这是一种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一种销售策略,并不是欺诈。

欺诈是以假乱真,是付钱了但不给我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很明显,被广大消费者吐槽的,仅仅是我比他多花了钱,我就是“不爽”。

所以,最后我们还是不得不说,虽然如果你让我多花钱,我可能也会觉得不爽,但“不爽”真的算不上侵权。

如果“不爽”这种非常主观的情绪感受,就可以定性为欺诈和侵权,那恐怕这个世界上要被定罪的东西太多太多。

更何况,各种平台显示的仅仅是一个消费之前的报价,是一个邀约价格,消费者是否选择进行消费,这个权力完全取决于消费者自己。即便是这个不同的报价,至少从信息获取的角度讲,也是透明可查可对比的。

如果仅仅是因为对不同人收取不同价格,就认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恐怕天下将没有容易做的生意,机票定价首当其冲就应该受到整改。

基于产权原则,消费者在看到不同的定价时有权拒绝,这是消费者的权利。而同样的,各种平台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也应该享有充分的自由定价权。

出台一种不符合经济规律的管制条例,后果是什么?可能之一是涨价或者变相涨价,可能之二是降低服务标准,其实也是一种变相涨价。

总之,美好的意图并不能区分人群,不能歧视定价,结果就是全部消费者将为此支付更多的代价。注意,是代价,未必是直接支付的那个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