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在扬中西来桥镇发生了一起大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而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中,被撞的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日上午7时许,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扬中市西来桥镇新程村东西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238省道新程村24组路口时,其想要左转弯穿过238省道。这时李某驾驶大货车沿238省道由北向南直行经过该路口,两车在238省道西侧道路相遇,因避让不及,大货车将电动自行车带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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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民警勘查现场发现,事故电动自行车倒在路边,后轮折损,前脸碎裂;而大货车停在道路右侧草坪中,前挡风玻璃右侧有一个撞击的洞,前保险杠右侧略有凹陷。机动车道及路肩草坪上均有数十米长的刹车痕迹。经询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蒋某受伤较轻,没有大碍。后经医院诊断,蒋某一根肋骨骨折。

经调取道路监控视频,可见当天下雨,路面比较湿滑,蒋某穿着雨衣,戴着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从道路中间穿越马路,李某驾驶大货车经过时,发现蒋某后立即向右打方向,但仍未来得及避让,带倒蒋某后,直接冲进路肩草坪中,又撞倒旁边健身器材和堆放的管道。蒋某摔倒在机动车道中央,滑出数米,而电动自行车也滑到路边。庆幸的是,蒋某佩戴了安全头盔,头部未有大碍,倒地后其自行挪到路边,避免了二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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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非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来源:今日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