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胜诉案例】十一份胜诉判决书为证:村民成功撤销市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并不太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安置方案确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并听取征地涉 及的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在实践中,撤销征地拆迁安置方案是获取合理补偿的重要环节。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代理的11个案子均为集体性征地维权案件,近期都收到胜诉判决:判决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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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吴某等十六人为四川省B市某村村民,自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土地,当地争取取得了合法的手续,并在吴某等人所在区域进行征收。吴某等16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B市政府批准的国土资[2017]227号《B市国土资源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前称227号补偿安置方案),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未征求村民意见、未履行公告和听证程序,补偿标准过低,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便向A市政府提起请求撤销称B市政府批准227号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复议。成都市政府作出[2019]115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158号驳回复议决定),认为吴某等人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吴某等16人不服,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激烈辩论,一审法院采纳了史西宁律师的意见,判定A市人民政府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A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115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A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吴某等16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依法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及复议法》的相关规定。A市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案中,吴某等16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系要求A市政府撤销B市政府批准的227号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42号批复批准227号补偿安置公告中涉及的补偿安置方案后,吴某等16人知晓了该批准后的方案,也无法证明批准后的方案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过公告。

史律师评析:

当地区政府制定了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维权。虽然行政复议并未取胜,但当事人充分信任自己的代理律师,在代理律师的协同下,最终漂亮地打了一个翻身仗,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案件一般环节较多,案情复杂,如遇相关难题,可以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