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消息,9月19日,人社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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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上述消息,不知是该高兴还是不高兴。一方面,从人社部的政策来说,的确是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制度上有了广大劳动者向其工作的组织索加班报酬的依据。但是,另一个现实问题也摆在大家的面前,究竟有多少人拿到了企业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呢?

首先,劳动者从企业获取加班的劳动报酬是天经地义,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由于侵占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支付劳动者对应报酬更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然而,在现实情况下,许多劳动者并没有拿到应得的加班工资,比如作者本人。
近些年来,关于加班的话题一直不断,从“996”到“715”一直在敲打着广大工作者的神经。2016年10月,互联网公司58同城被曝出实行全员“996”工作制度,遭到全网的口诛笔伐,但已经这么多年过去了,互联网行业的“加班文化”并没有得到解决,近期更是出现西贝创始人贾国龙在社交媒体上大谈“715工作制”:“996算个啥,我们是‘715、白加黑、夜总会’,我们就是这么拼,经常是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15小时,白天加晚上,夜里还总开会。”这些明目张胆地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和言论,说明在大环境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被压榨的现象已经极其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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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糟糕的是,这些被暴露出来的企业的员工虽然加班很严重,但起码部分企业还是支付了较高的报酬做了些许弥补;但一些无法出现在网络热点和媒体报道中的企业,既给不起员工高工资还要求员工无偿加班,情况更加恶劣。这些情况是十分有必要去讨论和思考如何解决的。

相比人社部强调节假日加班给几倍工资,目前最需要解决的是部分企业加班不给加班工资的问题。稍好一点的企业加班还给调休,有些企业加班直接不给加班工资、不给调休。这个问题不解决,加班费无论怎么算都没办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反而只能变成加班工资是国企、事业单位、大企业的“特殊福利”。

1949年10月1日,在天安门广场上,一声“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人民成了这个国家的主人。作为中国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者的工人阶级,不应该拿不到其应得的足额的加班工资。如何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加班工资这一块儿,需要社会持续的关注、思考和政府部门更进一步的行动。
最后,你拿到了足额的加班工资吗?欢迎大家在留言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