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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韩婷婷的真实出生日期是1997年10月,后将户籍资料出生日期修改为2001年8月,2015年10月与鲍毓明开始交往时,她已经年满18周岁了。但她一直对鲍毓明隐瞒真实年龄,我们有理由相信,韩婷婷在口头上向鲍毓明说过自己年满14周岁,只是未出示身份证件,否则,以鲍毓明专职律师的身份,他应该很清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从结果上判断,他应该是相信韩婷婷的表述,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但自己又无法确定。

调查显示,两人相处的几年中,韩婷婷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毓明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有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婷婷即要求撤案。由此可以看出,韩婷婷多次以报警方式要挟鲍毓明,而鲍毓明由于不确信二人发生性关系时韩婷婷是否年满14周岁(是否构成强奸罪),每次都选择让步,“二人关系又恢复或和好”,报案成了韩婷婷要挟鲍毓明的有力手段。

当然,除了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以养父女名义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也足以让他身败名裂,这些因素都促使鲍毓明每次都主动做出让步,恢复两人的关系。最后这一次,据鲍毓明说,韩婷婷要求的条件太出格了,他无法答应,才导致案件彻底爆发。

韩婷婷数次报案,到底都向鲍毓明提了什么条件?尤其是最后一次提了什么“出格的要求”?如果涉及到财产利益,韩婷婷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调查显示,在不与鲍毓明共同居住期间,韩婷婷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而据网友爆料,韩婷婷在安徽省还有类似报警记录。细思极恐!事前改户籍年龄、以未成年少女名义主动结识男性,发生性关系后一旦“关系出现问题”就报警,要挟对方就范。

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仙人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