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由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一起以转让房屋作为借款担保的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后进行了改判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唐某某因做生意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向徐某某借款28.29万,约定按月利率4%计息。徐某某担心唐某某无法偿还借款,要求其提供担保。唐某某便提出用朋友王某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及车库作为担保。
随后,王某某与徐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王某某名下的一套房屋、车库及房屋内家电家具以30万元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转让给徐某某。同时,徐某某要求王某某出具一份收到30万元现金的《收据》。双方于签订合同当日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
因唐某某未偿还借款,徐某某便自行搬入该房屋居住。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徐某某向法院起诉王某某,要求王某某履行房屋转让合同义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判决王某某将房屋过户给徐某某,并承担违约金。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
王某某不服
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问题,双方是否具有房屋买卖合意,以及是否真实、合法。
赣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从合同签订的目的、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支付对价、合同的实际履行等方面来看,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并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借款提供担保而签订的合同,因该合同构成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
是不是没明白啥意思?
那我再说明白点
从合同签订的目的看:
案涉王某某和徐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在唐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生效之后形成的,系为借款提供担保而签订的合同,并非双方为了买卖房屋而签订的。
从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看:
徐某某、王某某双方均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作为借款的担保,防止唐某某到期未能归还借款。
从合同的支付对价看:
该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徐某某无需承担过户费用,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
从合同的实际履行看:
该房屋转让款并没有真实的付给王某某,徐某某所提供的收条,虽然有王某某的签名,但并没有真实的现金支付或转账。
既然事情弄清楚了
就要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赣州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你问我什么是抗诉?
法律词条: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
咳咳咳~
再次回到正题
检察院抗诉后
法院依法撤销了原判决
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民间借贷中
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
这本无可厚非
本案中,王某某本意是帮助朋友渡过难关
但因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
差点让自己蒙受损失
这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
借款方提供抵押担保的
债权人一定要与抵押人
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并办理抵押登记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债权人也可多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同时,检察官也正告那些别有用心的人
千万别用小聪明挑战法律权威
检察官可是火眼金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