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布政使,明清时期特有官职,不懂历史的一看,还以为这是一个专门管“布”的官儿。

实际上,布政使是明清时期的地方大员,主要掌管一省的财政、民政,至少相当于现在分管经济、财政的副省长。不过在不同历史阶段,布政使的职权和地位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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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布政使:地方大员,位高权重,一省之长

明朝官制受元朝影响,一开始朱元璋在地方设“行中书省”,顾名思义就是“行动的中书省”,有点代表中书省治理地方的意思,又简称“行省”、“省”,是一级行政区划,我们现在的“省”就源自元朝的“行中书省”。

后来,朱元璋觉得“行中书省”设置不合理,就把全国的“行中书省”全都撤了,但朝廷精力有限,不能直接管辖大量州县,朱元璋又先后在全国设立了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按片划分,把所有州县置于“承宣布政使司”之下,布政使就是“承宣布政使司”的最高长官。

《明史.职官志四》载:“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

明朝布政使的职责很广,除了军事、刑狱外,几乎管理所辖区域的全部民政事务,包括经济、财税、法令、人事等等,具体包括:

1、承宣政令:承接朝廷指派的政务、法令,宣达到各府、厅、州、县。督促其贯彻实施。

2、管理属官:管理下辖府、州、县各级官员,发放俸禄,考核政绩,弹劾推荐官员。

3、掌控财赋:征收各地赋税,负责财政收支,管理户籍、税役、田数等民事。

明朝地方大员,除布政使,还有按察使、都指挥使司,并称“三大巨头”,其中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挥使管“一省军务”,布政使相当于省长。

明朝的布政使虽在地方任职,但位高权重,级别很高,左右布政使都是从二品,仅次于中央的六部尚书、都察院的左右都御史,高于六部侍郎、副都御史。

《明史.职官志四》载:“初置藩司,与六部均重。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每出为布政使。宣德、正统间犹然,自后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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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布政使:地位下降,听命督抚,分管副省长

明朝宣德以后,因军事需要,朝廷在一些地方设总督、巡抚等官,由六部尚书、侍郎,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等高官兼任,兼管军政民事,地位品级高于布政使。

但明朝的总督、巡抚并未在全国常设,省一级主管民政人事的仍是布政使,布政使也不是总督、巡抚的属官,只是有时受总督、巡抚制约。

清朝沿袭明朝官制,仍在各省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职责划分也与明朝类似,但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朝在全国设立九大总督区,每个总督管辖一个或两三个省,负责所辖省全部军政民事;每个省设巡抚一名,主管本省全部军政民事。

这样一来,布政使司就完全在总督、巡抚之下,朝廷干脆正式将其确定为总督、巡抚的属官,专管一省财赋和人事,仍是从二品,职权范围和品级没变,地位却相对下降了。

如果巡抚相当于主持全面工作的省长,布政使就是分管财政和人事工作的副省长。

从明朝到清朝,布政使的职权、品级没有多大变化,但由于总督、巡抚的设立,布政使成为督抚的属官地位下滑,从“省长”变成了“副省长”,折射出不同历史时期地方权力格局的变化,其过程耐人寻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