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王某夫妻两人只有一个儿子王一,婚后与父母分家另行立户,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申请了一处宅基地,2006年,王某夫妻两人因病先后去世,王一作为王某唯一继承人继承了父母的房子以及其它财产,并在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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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王一将父亲遗留的老房子拆除,准备在原宅基地上建一栋新房,在准备动工时,该村村委会以王一拥有两处宅基地为由出面阻止其施工建房,限其在两个月内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全部清理干净,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委会收回,再进行重新分配。

王一对此决定表示不服,并向当地乡政府提出土地争议解决申请,乡政府审查后认为:“王一作为王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享有父亲遗留老房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基于“一户一宅”的原则,王一只能居住该房屋或对其加以必要的维修,而不得拆旧建新,现王某已将老房拆除,就失去了对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将该处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因此,该村村委会的做法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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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款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王一依法申请了一处宅基地之后,又合法继承了父母的房屋,由于我国采取房屋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的滴水房走原则,王一对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所以,法律对于王一客观上取得两块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是认可的,并不禁止农民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因此,“一户一宅”原则应当确切地理解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而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在行使上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对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予以居住和维修,而不能拆除重建,否则就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没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便不再归宅基地继承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返还村集体,由村集体进行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