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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重点打击医药回扣、哄抬价格等行为

刚刚,国家医保局正式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

国家医保局指出, 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 ,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

为了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故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要点有:

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

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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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意见印发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医药企业需书面提交承诺书

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 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 ,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企业出现失信行为需主动报告

通过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

在国家医保局和相关部门的合作框架下,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或共享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信用评级分四等,保持动态更新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 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为准。

国家医保局授权并指导监督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制定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和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规范各地信用评价评级工作。各省(区、市)可在国家制定发布的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基础上,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提升信用评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失信违约,或被中止采购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 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 、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处置责任人等手段可修复信用

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

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 、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

根据国家医保局的要求,2020年底前,各省份要着手建立并实施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各省医保部门在2020年底前,指导监督本省份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级更优的药企将被医院优先选择,反之,信用评级低的医药企业,可能直接影响其日常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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