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来讲,许多行为不是为了增加收入,就是为了降低成本。面对国家扶持的优惠税收政策,最大程度的利用,是每个企业都在做的事情。而有些企业不愿开专票,只开普票,就与这个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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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占用免税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开具专用发票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因此上述免增值税的政策,只适用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候。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对销售额是有要求的,若新增一笔收入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不仅这笔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同时还会使销售额上升超过免税的标准,占用免税额度。

因为,“销售额”不分你开普票还是专票,或是未开票,都算销售额:

当期销售额=开票收入(自开和代开)+未开票收入+纳税检查调整收入。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我们举个例子:

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在刚过去的2020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合计收入27万元,其中自开普通发票15万元,自开专票销售额12万元。

那么这个公司,第二季度增值税需要缴纳多少?

很多人,可能一看27万,没有到30万,就直接认为是不用缴增值税。然而现实却是:

无论代开或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的。

所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需要缴纳增值税,还占用自己的免税额度,能愿意开吗?

与上述情况类似的还有,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在这里不展开说了。

所以,到这里,你可能能理解为何一开口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需要加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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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票

需要放弃免税权?

前文我们讲了小规模纳税人不愿开专票的情形,那么一般纳税人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行为,一律不能开增值税专票,也无法(就同一征税项目)部分业务开普票免税,部分业务开具专用发票

我们再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乙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司当月收入800万元,对于当月发生的收入800万元可以全部选择免税,也可以全部选择不免税开具专用发票。

不允许800万元收入,其中400万元选择不免税开具专用发票,400万元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也就是说,如果提供免税服务,又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则需要放弃免税。

案例中的乙公司,非要给客户开专用发票,就只能选择放弃免税政策。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本来是提供免税服务的,为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可谓损失巨大。这种情况下,换成是你,你会愿意开专票吗?

协商价格

达到双赢

有些销售方企业只愿开普通发票,排斥开专票,其实也迫不得已。但是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来讲,只有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

那么,有没有两全其美的方法呢?

在实务中,可以通过双方的协商确定价格,在开具普票享受免税优惠的同时,降低销售价格,达到双赢的目的。

针对此,我们用一个例子生动展示一下:

例:小规模纳税人A满足季度额销售30万元免税的条件。销售甲商品给一般纳税人B,每件103元。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开普票和开专票,A、B两公司的具体情况:

开具专用发票

案例:A收入100元,纳税3元;B购入成本100元,可抵扣进项税3元

如果把A和B看做一个整体,整体利润为0 ,A的增值税在当期就要缴纳,但B若本身是增值税留抵,可抵扣进项税在当期无法发挥作用,占用了B企业的资金

开具普通发票

案例:A享受免税,收入103元;B购入成本103元

把A和B看做一个整体,整体利润为0,不缴纳增值税

均衡利弊之后,采用下述的方法,双方则都能满意:

开具普通发票,售价降为101元

A享受免税,收入101元;B购入成本101元

把A和B看做一个整体,整体利润为0,不缴纳增值税。相对于开具专票B虽然少了可抵扣的进项税,但同时也减少了资金的占用,对双方都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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