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工作量巨大,房屋征收部门由于受编制、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等限制,很难承担大量的具体工作,故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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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征收,具有强制性,由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企业实施,可能会造成这些单位利用强制性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谋取利润最大化,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征收实施单位一般承担哪些事项呢?(1)协助进行房屋调查登记;(2)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3)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4)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5)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公示;(6)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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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的征收中,由于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之间属于委托关系,征收实施单位需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所以,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后果,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因此,被征收人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其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实践中,如果征收实施单位实施了超过委托范围的行为,仍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对于损失部分,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先赔偿,再向征收实施单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