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银行员工因工作失误多给了客户50000元,当地警方帮银行追回一事,大家反响强烈。有的人提出:银行多给了客户钱,可以找警察帮忙要回,如果银行少给了客户钱,警察会帮客户要回吗?也有人提出:银行不是都有“钱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吗?难道只是为客户制订的单方面条款?客户钱少了,银行不负责,那多给了客户钱就要客户负责?针对以上两方面问题,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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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忙警察该不该帮

如果仅仅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无论是银行多给了客户钱,还是少给了客户钱,警察都不会也不应该帮其追回。

基于以上原因,银行多给了客户钱,如果客户不退还的,一方面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可能在数额较大,涉嫌侵占。无论是不当得利也好,还是侵占也好,均不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通过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针对不当得利,银行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客户返还不当得利,针对侵占,银行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追究客户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客户返还多收的钱款。

基于以上原因,银行少给了客户钱,情况相对复杂,因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基行为导致的结果最终要归属于银行,那么客户请求返还的主体就是银行,银行每天或阶段性结帐应该发现钱款的不正常情况,并且通过流水及监控系统完全能够查清结存的钱款的来龙去脉,如果当客户提出请求,而银行拒不返还时,客户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不当得利,而不能要求法院追究银行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的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因此,客户没有办法请求法院追究银行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只能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故意导致少给了客户钱或多给了客户钱,警察可以也有义务帮其追回。

因为,银行工作人中的故意行为导致钱款的出入,如果数额较大,银行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则为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公诉案件,警察不但会帮客户追回钱款,还要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依法追究银行员工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便是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离柜概不负责”声明的效力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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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于“钱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声明,视为银行与储户协议的条款,也属于格式条款的范畴,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一方重大失误导致他方财产损失的免遭条款无效。各商业银行虽为国有企业,但也是市场主体之一,其与客户之间订立的存取款协议仍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自已工作失误声明免责的条款并不具有免责的效力。有的客户提出:既然离柜不负责,说明银行给客户钱少了,因银行免责声明而不对客户负责,那多给了客户钱,客户也应该执行离柜概不负责的声明,无需对银行负责,换言之,银行少给了客户钱,银行不用负责,多给了客户钱,客户也无需退还。朴素的语言,折射出民众对公平公义的追求,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客户面对强大的银行显得尤为渺小,因此,作为国企的银行更应该模范垂范公平、平等、依法的契约精神,使得各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到市场环境中,繁荣我国经济。

拿走“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改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服务“确认书”

既然银行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存取款协议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那么自始至终都要贯彻平等的理念,单方面的免责声明并不能产生免责的法律效果,并且极易引起广大储户的反感心理,银行不如在每次与客户交易完成后,再与客户签订一份本次服务的“确认书”,对银行和客户均有约束力,无论哪方多了还是少了,均责任自负。这样经银行单方面的声明更具合理性,更能为客户所接受,促使客户在交易完成后当面数清钱款,也促使银行方面维护好自己的设备、工作人员更具责任心,否则就要承担对已不利的后果。

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针对电子交易过程中,因为设备原因而误将巨额款项打入某一客户账号时,因电子交易时银行没有办法与客户之间签订“确认书”,因此,客户应退还,否则,银行可通过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笔者所说的“确认书”仅针对柜台交易的情形。

总之,银行在与客户的交易过程中,发生错误是难免的,如何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无论是银行还是客户所采取的手段要适当,要做到依法依规。尤其是垄断性企业、行业更应该模范遵守市场法规,自觉履行好主体身份,使得我国市场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