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子女家庭中,父母年老后一般会随一位子女共同生活。通常而言,照顾父母多的子女会得到父母更多的遗产,但也会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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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谷老爷子与烟大娘育有一子三女,三女先后出嫁,老夫妇一直随儿子一起生活。实现房改政策后,老夫妇俩利用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买下了自己与儿子一起的住房,登记在老爷子名下。

1994年谷家儿子与媳妇离婚后未再婚,留有一儿。2001年,老夫妇俩立下遗嘱,将老爷子名下的房产将来归四个子女平分继承。2008年、2010年及2012年谷老爷子、谷家儿子及烟大娘先后去世。谷家三个女儿要求按父母遗嘱继承房产,谷家孙子不同意遂成讼案。

谷家孙子称爷爷买房时是自己父母出资,并请出两位证人,因无确凿的书证支持,证人证言无法确认,法院不予采信。谷家孙子还出具爷爷就诊时的药方,也未能证明老爷子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

因谷家儿子先于母亲去世,按母亲可继承儿子份额后会与几位姐妹之间产生转继承,但几位姐妹表示不要求这部分转继承,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分成四份,谷家三个女儿以及谷家孙子作为代位继承人各继承一份。

心愿传承遗嘱库专家解读:

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房产是否应当如孙子所说,由父母出资购买,是实际房产所有人;争议焦点之二,老夫妇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谷家孙子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理由,只能依法院判决执行。谷家孙子也许原以为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子,爷爷奶奶及父亲都已去世,理所当然成了自己的房子,但是,法律是以证据为判断事实的依据。老夫妇俩所立遗嘱形式与内容均符合法定有效要件,三位姑姑要求按遗嘱继承于法有据,法院给予支持。老夫妇立遗嘱时并未表示将房产留给孙子,当然有他们的想法与愿望,遗嘱继承排斥法定继承,遗嘱是实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具法律效力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