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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同时也保障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很多公司在劳动合同上都会写明聘用薪资,聘用年限等具体细节。

那要是合同上没有写明工资金额,是不是就能减少薪资的发放呢?

哪有这种好事!已经有公司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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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列明工资明细,企业败诉

前两年,山东就有一家公司以为合同没有列明工资明细,就可以按照自己提的数额来,结果赔了七八万!

18年10月底的时候,这家公司跟新来的会计签订了劳动合同。

可这份劳动合同却暗藏“猫腻”

原来公司没有与员工约定具体的工资数额,就只约定试用期3个月,这就为之后的劳动纠纷埋下了伏笔。

19年2月1日,公司出现了股东撤资,资金链断裂,停止经营的情况。

在公司停止经营后,这名员工也就没来上班,公司也停止向员工发放工资。

4月26日,员工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8000元/月标准支付2、3、4月份工资2400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

仲裁中,双方因为没有明确约定工资金额,双方各执一词,出现了矛盾。

员工主张公司从19年2月至19年4月都未向其发放工资,且根据银行流水证明1月份转正后的工资为8000元/月。

但公司主张员工从19年2月起就没来上班,且基本工资为5500元/月,满勤300,加上提成。没上班就没有满勤和提成,就该按照基本工资5500元计算。

最终仲裁委裁定:

根据员工提交的银行流水证明其工资为8000元/月,且公司无法证明员工工资明细构成,认可员工月薪主张,对公司主张不予采信

对于公司因经营困难,并停产停业的,员工自2月份未出勤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企业需要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常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员工提供劳动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但是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未提供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70%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因此,公司应向员工支付2019年2月份的工资8000元,对于2019年3月、4月的工资,员工可另行主张基本生活费。

另,公司存在迟延发放工资的行为,支持员工于4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支持经济补偿金4000元。

注意: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实际问题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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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建议

看完了上面这个案例,不要以为没有约定工资就可以随意乱来。

公司已发放的薪资明细都是证据。

那在薪资问题上,到底如何做才能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呢?

做好以下五步就够了:

1.在员工面试时、入职前沟通确认薪资标准,并保留好双方沟通记录。

2.与员工确认清楚后,在入职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清楚工资发放标准及工资构成。

3.如后续存在岗位调整、薪资调整等需要及时与员工签订《补充协议》。

4.员工正式入职后注意保留支付工资的凭证,工资表注意分清楚工资构成,有加班费,社保补贴的要单列,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公司工资表要保留二年。

5.公司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若因经济困难暂时发不出工资的,可与员工协商,但实际发放时间不宜超过30日

如果没任何协商,将被认定延迟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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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