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降成本”,人们就习惯性地盯住降工资,以为降工资就可以直接降成本。

事实上,在企业效益下滑情况下,一些企业也在试图通过调减职工工资的做法来“降成本”。

功效挂钩从道理上看似乎是有道理的,但它不能解决问题。

实际上,许多企业越降越亏,越降越没有积极性,直至破产。

因为企业亏损大多数干部职工是没有直接责任的。

1、为什么用工成本越来越高?

守法的没成本,违法的成本越来越高!

谈到这个问题,许多人会说用工成本与社保有关。

我们首先需要知道社保与用工成本的关系,社保是因为社会保险法而增加的,并不是因为社会劳动保障法而增加的,所以社保与用工成本的增加是没有必然关系的。

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在了什么地方呢?是经济补偿金一项,它是国家法律强行加给企业的。比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在不续签的情况下,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在期满以后不同意续签,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只是其中一项,还有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试用期约定违法的时间按照违法应履行的还有赔偿金、应当签无定期限合同时间的也有双倍工资的赔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我们大家想一想,除了经济补偿金以外,双倍工资和赔偿金这些不是企业正常的用工成本,这是违法的成本,我们先来说说双倍工资。

比如,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应该为2个月,如果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其中2个月是合法的,剩下4个月都是违法的。如果六个月的试用期履行完了,劳动者事后可要求单位支付那4个月的双倍工资。

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转正工资的80%,比如该员工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转正后工资为5000元,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的4个月,即每月4000元的试用工资加赔偿5000元的转正工资,相当于单位违法的这4个月需要支付每月9000元的工资给该员工。这就是违法的代价,非常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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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人事工作越做越难做?

员工的维权意识增强、管理的滞后!

1)员工的维权意识增强

随着社会的进步,劳动者在文化层次提高、普法教育之下,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而相关的法律越来越多,加之律师的参与,HR的工作越来越难。怎么用法律保护用工自主权,这是值得HR深究的领域!

2)管理的滞后

下面我就用加班费来举个例子。

按照劳动法三十五条、工资支付条例三十六条的规定,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叫加点,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予以调休,只能支付1.5倍或3倍工资。

有好多企业都以调休的形式来冲抵劳动者加点,其实这是违法的。现在要拉动内需、降低劳动者成本,让劳动者自行放弃索要加班费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调休包括法定节假日,这是一对一的调换,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许多企业败诉的案例都跟企业的管理层意识有关,在企业用工自主权的维护上,HR从菜鸟到精英建议,不仅要培训HR对法律的解读,更要培训相关的部门管理者,让企业中层管理者理解HR的工作。

3、国家法律对用工自主权的保护

企业需强化劳动法律意识

1)劳动法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它存在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纪律、有义务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有义务服从企业的管理。这就是劳动关系不平等,就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所以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还是要保护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

2)劳动合同法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现在来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专门属于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这样符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有十四项情况属于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其中有一项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经常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只需按照第三十九条去操作,不需要提前通知、不需要劳动者同意、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服务于用工自主权,按法律程序去操作,许多不必要的赔偿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企业经常用的试用期间不符合劳动条件解除、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害解除,还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还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其实法律赋予企业很多很多权利,法律没有具体地规定什么情况叫不符合用工条件,这些都是根据企业文化、用工部门主管要求、老板理念等等来制订的。

国家法律对用工自主权的保护下,为什么有的企业还是会输掉官司?应该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没有录用条件;

第二,有录用条件劳动者不知道;

第三,录用条件不具备可操作性;

第四,过了试用期。

3)就业促进法

现在企业用工为了减少社保的成本,让劳动者写一份申请,主动放弃缴纳社保,最后打官司的时候,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支持。就算双方还签个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保”,但最后员工书面写申请和双方签订协议不缴纳社保,因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这都是无效的,劳动者都是可以事后反悔的,由于协议都是违法的,国家法律是不支持的。

现在大多数仲裁法院普遍不受理社保纠纷,但是这是有问题的,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明确规定把社会保险争议写到劳动争议应该受理的范围内。

正所谓HR不懂法,分分钟掉坑。管理者不懂法,分分钟为HR挖坑。精通劳动法已经成为HR最核心的竞争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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