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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很多老板都知道,企业的钱与个人的钱千万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挪用公司财产,不然很有可能出大问题。

那要是股东跟公司借钱,算挪用公司财产吗?可以借吗?

答案是可以的。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向股东个人提供借款,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如果不符合法定程序,就有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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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钱,违法被判刑!

我们就曾遇到这样的案子,因公司股东借钱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最后被判了两年!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吴总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股东之一。

前两年投资了朋友的新项目,但因为项目资金链出了问题,在朋友的建议下,吴总决定利用自己的股东身份“搞点钱”。

于是,吴总利用股东的身份,说是公司的建筑项目需保证金,然后通过办理借款手续,从公司借走300多万用于周转。

公司财务在审计时发现,这些钱并没有用于公司的建筑项目上

经过调查,发现吴总将这些钱用于个人的投资项目上。

于是公司就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吴总归还从公司“借”走的300多万,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司法机关判决,吴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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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雷区多

想要避免股东借款存在的风险,那就得知道“雷区”有哪些,对症下药,迅速避雷。

我们在这里就给大家整理了股东借款常见的“四大雷区”

雷区①

借款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以借款的方式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逃避债务。

又或者是一人公司以借款的方式频繁与公司进行交易,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将刺破公司面纱,法人人格被否认,借款股东将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雷区②

以借款为由抽逃出资面临多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

股东需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对于公司债权人,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涉及破产程序,管理人享有对股东抽逃出资予以追收的权利。

行政责任方面

该股东将面临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

如果是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则构成抽逃资金罪

雷区③

借款股东可能会被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股东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对股东的红利分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雷区④

借款股东的借款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股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作为资本进行牟取利润的活动。

比如进行项目投资;非法活动;或者其主观目的是向公司借款,但并未按照相关程序,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长时间未归还,这些行为均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股东明知是单位的资金而非法占有、使用,可根据其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定罪处罚

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的故意,则构成挪用资金罪;

如果行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操建议

既然知道了雷区在哪,那么避开雷区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以下这几点避雷措施,建议大家收藏:

1.股份公司原则不得向股东提供借款。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性为主,因此在法律上对股东借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对这条有两个层面的理解。

一是如果公司股东担任股份公司的董、监、高,则禁止公司向该股东提供借款。

二是股东并非股份公司的董、监、高,股东能否向公司借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有公司章程约定的依章程约定。

2.借款严格按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

股东向公司借款,需与公司订立借款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公司章程,还要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

3.需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股东向公司借款,彼此就形成了借贷关系.

根据相关的法律,股东需要借款,严格按照公司的程序性规定,将借款内容、用途、期限及本金利息、担保条件等都明确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新三板企业和上市公司,还要再多做一步,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4.总之,股东向公司借款应注意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内部决议程序进行决议,借款的股东应当按照内部决议规则进行回避;

另一方面,股东应该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且在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应该明确借款期限、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和还款计划、担保条件、借款用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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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