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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悦说险”第241篇原创文章

作者: 悦悦老师

案例分析:

某客户,于2016年5月1日投保某公司的长期重疾险,在2019年5月1日当期缴费日期时客户没有缴纳保费,在60天宽限期后既2019年6月29日保单效力进入中止期。2020年的7月31日,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保单复效的申请。后被保险公司以保单生效后确诊糖尿病为由,拒绝复效。

一、什么是保单复效

什么是复效?恢复已经中止效力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被称之为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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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长期保险的保单的合同效力,因投保人在60天宽限期届满后仍欠缴保费而暂时停止。如果在60天宽限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60天宽限期内交付保费,保险合同的效力自动恢复。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保单的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保单的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恢复保单合同的效力。

二、为什么会有保单复效?

首先是,基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利益,投保人行使保单复效,较之重新订立一份新的保险合同对合同双方更为有利。
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大,新的保单相比老的保单费率会增加;年龄的增加,身体状况会变差,有可能不符合核保的要求。
对于保险公司而已,合同效力终止后,虽然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但也意味着丧失了一笔续期保费,从巩固已有的业务出发,合同效力恢复也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

因此保险合同的复效对合同双方都有益。
其次,对于客户而言,如果重新投保一份新的保单,新的保单就会重新计算两年不可抗辩权。而如果复效一份老的保单,两年不可抗辩权是在原有的保单上的延续,而非重新计算。

三、复效时如何做健康告知

健康保险的复效就会涉及到健康告知的问询,而根据《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复效申请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
一般客户申请复效的年龄,相比保单投保时的年龄都会增加,身体状况有可能会变差,这时候客户去申请复效的时候,有可能不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条件。对于不符合保险公司规定承保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对于已经中止效力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也不能请求复效。
一般客户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保险公司会给到客户一份复效健康告知书,在填写健康告知的时候,客户碰到了问题,不知道这几项复效健康告知怎么告知:

如果按照复效告知的告知时间范围,包括从保单生效的2016年5月1日到2020年7月31日,那这个复效告知的时间范围合理吗?
比如这个客户,2019年6月1日(宽限期内)在医院检查发现了糖尿病,按照这个复效告知的要求,客户需要告知糖尿病。那告知的结果就是被保险公司拒保,因为糖尿病不符合重疾险的承保条件。
前面既然我们说到了保单的复效是老的保单的延续,而非投保新保单。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要求从原保单生效至今的异常都需要告知,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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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客户在中止期的身体状况,和2016年5月1日保单投保时身体状况相比较,没有任何变化。只是在保单的宽限期确诊了糖尿病而已。客户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没有显著增加,所以保险公司拒绝客户复效申请的理由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三、悦悦老师的总结

希望某些保险公司要经常审视自己的单方规定是否符合保险法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有和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相冲突的,请及时修改。
而作为投保人在做保单复效申请的时候,我们的告知范围只针对保单中止期间的异常项告知。无需再就原保单已经告知的内容进行告知,也无需针对保单承保期间、以及宽限期期间的异常进行告知。因为在这期间即使危险显著增加(比如宽限期内确诊糖尿病),亦属于当时尚属有效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不会产生逆选择的风险。

作为一个保险消费者,如果你在买保险的过程中有碰到不明白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理赔,可以私信悦悦老师或在下方留言给悦悦老师(收费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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