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广西防城港一艘装满榴莲的货船不慎侧翻,大量榴莲在海面上漂浮,有的被海浪冲上沙滩,引发周边村民哄抢。许多村民纷纷全家出动,现场一片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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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有关部门得知后,到场劝阻,但仍有大量村民劝阻,甚至驾船下海打捞榴莲。更有甚者,有人还用电话和微信通知亲朋好友前来哄抢,生怕来晚了没有便宜可占。

无礼

没想到苍天有眼,这些哄抢的村民回家食用榴莲后,许多人出现上吐下泻症状,经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

有专家出来解释,这次榴莲食物中毒事件,罪魁祸首并不是榴莲,而是海水。也就是说,是海水通过榴莲果皮裂缝渗透进入榴莲内部,污染了榴莲果肉,村民们在食用后出现了上吐下泻的症状。这也算是老天爷对这些人的惩罚吧!

近年来,“中国式哄抢”屡屡见于报端,不断挑战着国人的道德底线,也严重破坏了社会法治秩序。哄抢行为是对受害者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但是现实中对这种现象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以至于很多人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认为哄抢点并不值钱的物品,并不是什么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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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河南一辆装着20吨苹果的货车侧翻在路旁,短短3小时内,苹果被附近村民哄抢一空,有位大爷甚至开着拖拉机来装苹果。几个月后,山东一辆货车侧翻,车上的数万只小鸡遭村民哄抢。因为人数太多,现场连警察也无法制止。2016年,陕西一辆装载硫矿粉的卡车侧翻,附近村民误把矿粉当作金子,哄抢从早上6点一直持续到下午2点,造成交通拥堵。

随着社会阶层收入的分化,部分民众对富裕阶层的不满越来越严重,甚至是嫉妒、愤怒。这是一种”群际幸灾乐祸情绪“,当货车发生事故,别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时,有这种情绪的人产生的不是同情,而是幸灾乐祸;非但不施以援手,反而想的是怎样将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哄抢”现象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群体幸灾乐祸情绪导致的。

其实在哄抢事件中,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道德的,但在“法不责众”心理的驱动下,人会产生因私利而与法律制裁进行博弈的心理,甚至当着警察的面哄抢。他们的心理是:现场有这么多人,警察也弄不清是谁抢的,大家都在抢,凭什么只处罚我一个?所以,不仅要抢,而且要多抢。

聚众哄抢罪,是1997 年我国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它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是:哄抢过程中一般不使用暴力或轻微使用暴力,而且不针对人身。但是在实行过程中,该罪主要只针对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他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处理。

聚众哄抢罪的主体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但实际上在哄抢事件中,参与哄抢的人并没有组织者,也没有指挥者,所以很难找出首要分子。

在这次哄抢榴莲事件中,绝大多数村民都是自发去哄抢的,所起作用相当,其行为的危害程度没有明显的差别。因此,这种哄抢行为很被认定为聚众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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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普遍存在的贪小便宜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使哄抢行为一再发生,要想解决这个问题,要在法律定义上对“哄抢行为”有更加准确的界定,公安机关也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每一次“哄抢事件”都得到有力追责、有效处罚。只有给予哄抢者严厉打击,才能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