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民间借贷适用法律的多项规定予以调整。

针对此前热议的利率上限问题,本次最高院在《决定》中将其下调至4倍LPR,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目前的上限为15.4%,相较原标准(24%),下调超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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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本次修订进行如此剧烈的下调,修订又会对我们的日常生活造成怎样的影响,此处略作展开:

一、从24%变为4倍LPR,与其说是「调为」,不如说是「调回」。

与很多人的理解不同,我们现在常说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其实也是一项实行不过数年的「新规」,其依据是2015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至今不过实行不到五年。

在《规定》前,更早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法规是发布于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按照《意见》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其实也就相当于现在的4倍LPR。

2015年8月颁布《规定》时,对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在5%左右,四倍银行贷款利率与《规定》中24%的上限基本相近。

但《规定》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基准利率进行了多次下调,一直到2019年,通过〔2019〕第15号令,贷款基准利率变为LPR,每月更新,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是3.85%,与2015年《规定》颁布时的贷款基准利率已经有了很大差距。

(2014年年末基准利率是5.60%,2015年8月是4.85%,远高于目前的3.85%)。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不断降低,原本与四倍银行贷款利率相近24%上限也开始显得滞后,这是本次修订的原因之一。

在这种变化之下,《决定》取消24%上限,改为4倍LPR,实际上是消除了因为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法律滞后,把上限「改了回去」

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目前新规并不会对生活产生直接影响。

修订后的新规第一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诸如微粒贷等产品都不是新规针对的「民间借贷」,而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受新规所限,原则上也不受4倍LPR所限

因此短时间内,新规将不会直接影响类似网贷产品,大多数人由于并不直接接触民间借贷,生活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然而,类似机构的用户协议大多参照原24%上限的规定草拟,新规实施后,原用户协议很可能需要重新修订;同时也有案例指出,部分法院认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基于此,网贷产品很可能需要重新考虑自身业务的合规性。

后续的长期影响,恐怕还需要一系列司法实践予以确定。

三、新规对新案有溯及力,但不影响旧案。

依据新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换言之此前已经受理乃至审结的案件,即使支付利息超出4倍LPR,也不能依据新规讨回;但是新规颁布后的新案,即使借贷行为发生于新规颁布前,也适用4倍LPR的规定。

此前没有起诉的放贷人,晚几天起诉可能利息会有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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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